玩酷网

太奇葩了!北京,一男子在外和朋友聚餐后,因饮酒过多竟在公交车上尿了裤子,其所在公

太奇葩了!北京,一男子在外和朋友聚餐后,因饮酒过多竟在公交车上尿了裤子,其所在公司知晓此事后,便以男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开除决定。事后,男子不服,在申请仲裁未果后又诉至法院,向公司索赔75000余元,法院:行为人主观无恶意,公司须赔偿。(来源:红星新闻)

何大哥是北京某公交驾校公司的一名资深员工,自2014年入职后,他就在这家公司默默付出。

然而,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公司却因为一件自己的私事,说开除就将他开除了。

原来,事发当天,何大哥在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后,与几位同事相约去附近的小餐馆聚餐。

餐桌上,大家谈笑风生,推杯换盏间,何大哥也不自觉地多喝了几杯。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当同事们陆续散去时,何大哥已有些醉意朦胧。

考虑到安全,何大哥没有选择自驾回家,而是搭上了公司的20路班车。

班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们或低头玩手机,或闭目养神。

而何大哥,则因酒精的作用,渐渐失去了意识,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将裤子尿湿了,自己却浑然不知。

待其醒来时,老何大哥才发现自己的尴尬处境,心中充满了懊悔和羞愧。

他深知自己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个人形象,更可能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于是,在两天后,何大哥主动手写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今后绝不再犯此类错误。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未如何大哥所愿。一个月后,他突然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因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何大哥措手不及。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表示,他们在调查后认为,何大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的严重违纪行为。

尽管何大哥一再解释自己是酒后失态,并非有意为之,但公司的决定却依然不可动摇。

何大哥感到既愤怒又无助,无奈之下,他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75000余元。

他认为公司辞退自己是没有正当理由的,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仲裁委经过审理后,并未支持何大哥的请求。

何大哥不甘心就这样窝囊地被公司辞退,更不甘心自己被公司左右。于是,他决定继续抗争到底,将此事诉至到当地法院。

有人说,何大哥作为一名公交公司的员工,却在公交车上尿了裤子,实在有损公司的形象,毕竟谁愿意用一个“酒鬼”呢?公司将其开除得不冤。

也有人认为,人有三急是人之常情,况且他又不是故意的,公司这样“卸磨杀驴”,只会让老员工伤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正是认为何大哥“尿裤子”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规章中,关于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对于何大哥行为性质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何大哥的具体情况来看,其是因酒后失去意识而尿湿裤子,属于酒后失态的偶发行为,并非故意为之,同当众撒尿大为不同,难以仅凭此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意见,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公司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形象因何大哥的行为遭受到了何种损失。法院根据事发当时的地点、时间、知情人员等信息,也无法推测出该公司形象受损的结论。

综上,公司以何大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对方,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辞退。

这样一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何大哥有权向公司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也是支持了何大哥的部分诉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

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依然认为,公司以何大哥的上述行为损害公司形象进而予以辞退的依据不足,依法应向何大哥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遂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总而言之,伟大的公司若要长久的发展,就必须要有容人、宽仁之姿。

大搞“严刑峻法”,轻错重罚、重惩,只会让公司人心惶惶,直至逐渐失去人心,最终走向黯淡。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