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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在2017年和2019年,累计给朋友借了30万现金,虽然打了欠条,

江苏南京,男子在2017年和2019年,累计给朋友借了30万现金,虽然打了欠条,但朋友直到2023年,都一分钱没还。突然有一天,朋友妻子联系男子,说他们准备还钱了,但得先看看欠条,男子信以为真,谁知见面后,朋友夫妇拿到欠条突然变脸,竟撕碎欠条扔进河里,毁灭了证据。男子彻底傻眼,他愤怒起诉到法院,要求朋友还30万,法院判决还钱,朋友却不服,提起上诉… 据纵览新闻报道,2017 年,朱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找到了好友张先生,希望能借笔钱应急。 张先生念及两人多年的情分,也没有犹豫,便以现金的方式借给了朱某 15 万元。 朱某满怀感激,当场写下借条,白纸黑字按了手印,说自己手头有钱了一定会尽快还。 时间来到 2019 年,朱某再次找到张先生,说之前的资金问题还没完全解决,又急需一笔钱。 张先生不忍看好友日子过的那么难,寻思能帮一把是一把,他出于信任,再次拿出 15 万元现金借给了朱某。 朱某又一次郑重地写下借条,保证会按时还钱。 起初,张先生想着朋友之间互相帮衬是应该的,朱某平时为人也还算靠谱,就没急着催他还钱。 可日子一天天过去,眼瞅着都到2023年4月了,朱某那边却像没事人一样,压根没提还钱的事儿。 张先生坐不住了,多次联系朱某还钱,可对方一直推脱说再等等,他手上没钱。 就在张先生等的有些不耐烦的时候,朱某的妻子突然主动联系了他。 对方在电话里言辞恳切,说家里最近手头宽裕了些,正准备把欠张先生的钱还上,不过在还钱之前,得先确认一下借条,免得中间出什么岔子。 张先生听后就没多想,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赴约了。可谁能想到,这次见面竟是朱某夫妇设的一个局。 双方一见面,朱某的妻子就热情地跟张先生寒暄,朱某也在一旁陪着笑脸。 聊了没几句,朱某的妻子就提出想看看借条。张先生毫无防备,从包里掏出2张借条递了过去。 然而,就在张先生还没反应过来的瞬间,朱某夫妇突然变脸,两人迅速将借条撕得粉碎,然后随手一扬,纸屑纷纷扬扬地飘进了旁边的河里。 张先生当场就懵了,他怎么也没想到,曾经的朋友竟然会做出这种下作的事。 看着河里漂着的纸屑,张先生又气又急,可朱某夫妇却一副无所谓的样子,转身就想走。 张先生怒火中烧,但尚有一丝理智,他拿出手机,默默地拍下了借条被撕毁后的视频。 事后,张先生越想越觉得憋屈,他一纸诉状,把朱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张先生提供了自己和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从聊天记录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张先生曾多次委婉地提醒朱某还钱,而朱某虽然嘴上应着,却始终没有实际行动。 此外,张先生还提交了借条被撕毁后的视频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朱某向张先生借款30万元的事实。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朱某夫妇的行为?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朱某在两次借款时均写下借条,明确表示会按时还钱,这是对张先生作出的承诺。 然而,当张先生催款时,朱某夫妇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还通过撕毁借条的方式试图逃避债务。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在法律上具有关键证据效力。 朱某夫妇在明知借条对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具有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故意把借条撕毁,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证据。 在张先生把朱某夫妇告上法庭后,借条作为关键证据被撕毁,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破坏了证据的完整性,使得张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受到损害。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朱某夫妇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秩序的严肃性。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朱某与张先生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朱某作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虽然双方可能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张先生在多次催款后,朱某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然而,朱某一直推脱不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张先生有权要求朱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条被撕毁了,但结合张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证据,可以认定朱某向张先生借款30万元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返还张先生30万元。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朱某夫妇的行为,你怎么看? #记录我的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