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和2名同学合伙开网吧,他们一共投入了65万,生意越来越好,却没想到,作为法人的那个合伙人,说生意不好,突然以21万将网吧转给他人了,男子和另一名合伙人不同意了,就找人调解,结果卖网吧的合伙人却不愿谈此事。网友说:这一看就是这个作为法人的合伙人,想独吞网吧。
5月12日,张先生和戴先生看到了陶先生给他们的《网吧转让协议》,他们非常震惊,他们无法相信,他们的好同学居然以21万的价钱,就将他们那价值65万的网吧给转让了。
他们看到这个协议又愤怒,又可惜,这个网吧,虽然他们俩不是法人,他们也是各自出资了30%,他们也倾尽了所有的精力。
一开始的时候,陶先生就找到了张先生和戴先生,跟他们说有一个好路子,只要投钱进去就可以赚钱。
张先生和戴先生非常感兴趣,平时他们三个就玩得比较好,没事就小聚喝酒,休闲时还会聚在一起钓钓鱼,他们都很清楚,他们的这个陶同学,平时挣钱的路子就比较多,他们都很相信陶同学。
陶同学就赶紧将他的点子说了出来,说可以开一个网吧,这是夕阳产业,别看这种网吧开的少,实际上还是很挣钱的,只要把环境整好,挣钱也是分分钟的事。
他又把详细的计划给张先生和陶先生说了一遍,他们听得津津有味,觉得陶同学说得头头是道,他们也觉得开网吧很有前景的。
三人便一拍即合,便开始风风火火办起了网吧,其中陶先生出资最多,占40%,张先生和陶先生就各占30%,他们一共拿出65万,选了一个好位置,买上了好的设备,网吧就开起来了。
事实果真如陶先生所说那样,网吧开了之后,来的人可真不少,张先生和戴先生看在心里也很高兴,觉得自己跟对了人,这下就有钱赚了。
只是奇怪的是,只是没过多久,陶先生竟然跟他们说,网吧其实不挣钱。
他们很惊讶,一时不知道陶先生所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因为是陶先生在经营这家网吧,他也是法人。
但他们看陶先生愁眉苦脸的样子,再加上他们也很清楚,网吧也是夕阳产业,前景是很难估摸的,他们决定听陶先生的。
陶先生就说要把网吧给转让了,戴先生和张先生就跟他说,只要价钱合适那就转让了吧,他们很清楚,如果这个时候闹分歧,到时候友情就没有了。
就这样,他们静等陶先生的消息,结果5月12日这天,他们就看到了这份《网吧转让协议》,他们的陶同学竟然以21万就将网吧转让了。
他们自然是不同意的,在他们心里其实他们能接受50万左右,现在21万也相差太远了,而且陶同学根本没有和他们商量,就擅自将网吧给转让了,他们不同意。
他们这个时候才觉得不对劲,明明看着网吧是有生意的,陶同学竟然要转让网吧,而且还以21万的低价给转了,他们在想是不是被淘同学给套路了。
他们也一直在怀疑,是不是陶同学想单独占有这个网吧,然后以21万的价钱转给自己的朋友或者亲戚了,于是他们要陶同学说个明白,但是陶同学却拒绝解释。
张先生和戴先生这才不得已之下,请来调解员,希望陶同学出来说清楚,然而陶同学还是拒绝了。
那么张先生和戴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张先生戴先生陶先生三人是合伙关系,那么大家是要履行各自的义务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他们在合伙关系当中说清楚各自履行的义务,那么各自负责各自的义务就行了,陶先生只负责经营义务。
2、既然他们是合伙关系,那么就算他们要转让网吧,那么也应该是意见一致才可以转让,陶先生擅自转让网吧,这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正是由于陶先生擅自转让网吧,正是他的违约行为,导致张先生和戴先生的损失,那么陶先生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们的损失的。
3、网吧是三人所有,21万转让网吧,只是陶先生一个人的行为,不代表张先生和戴先生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张先生和戴先生的真实意思,并不想21万转让网吧,那么这个民事行为就无效。
那么你认为陶先生以21万转让网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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