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10岁女童被陌生男子侵害,她哭着告诉老师和父母,报警后,却没抓到嫌疑人。15年后,一男子盗窃,警方录入男子的DNA信息时,发现跟侵害女童的人DNA基因型相同,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是杨某的同宗男性亲属。但经过排查,发现男子家全部男性亲属,都没作案时间,也没到达过作案现场、年龄不符,万万没想到,在第二轮过筛子时,一个老人一句话,让真凶浮出水面。 5月13日,大皖新闻报道了一个案例,让一起悬而未决15年的悬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0年4月的一天,对当时只有10岁的小学生小敏来说,是她人生的至暗时刻。 那天,她被一个陌生男子侵害了,事后,她惊魂未定,哭着把自己的遭遇,语无伦次的告诉了老师,老师一边报警,一边通知小敏的父母。 可是,警方虽然立案侦查,但一直没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嫌疑人逍遥法外,可怜的小敏,没办法把坏人绳之以法,她的世界一片灰暗。 时光流逝,转眼15年过去了,小敏从10岁的女娃,出落成25岁亭亭玉立的大姑娘,可谁都不知道,她这么多年是怎么过来的。 就在大家都以为,这起案子会不了了之时,转机出现了。 2024年4月的一天,警方抓到了盗窃犯杨某,在把他的DNA信息进行录入时,却惊讶的发现,杨某DNA跟侵害小敏的嫌疑人基因型相同。 也就是说,侵害小敏的人,是杨某的同宗男性亲属。 于是,警方展开排查,可结果却大失所望,因为,这些男性当中,所有的人不但都没作案时间,也都没到过作案现场,而且年龄也不符,都没作案嫌疑。 警方一筹莫展,但还是没有放弃,又一鼓作气,开始了第二轮排查。 这时,杨家一个老人无意间说的一句话,让案子柳暗花明。 据这个老人说,他有个儿子过继给包头市一户张姓人家了。 敏锐的警方,赶紧找到这个张某某,最终确定,他就是侵害小敏的男子。 2024年10月1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但张某某的律师却给他无罪辩护理由是,张某某身份证有误,他实际的年龄比身份证上的小,他15年前作案时,未满14岁。 而且,律师还声称,当时,现场提取的精 斑,在绿色门帘上而没在被害人体内,所以,不能证明张某某侵害了小敏。 因为张某某不是在医院出生,所以,没具体的生产日期记录。 但警方查到了张某某母亲的病历,她在1995年1月1日进行了绝 育手术。 检方认定,据此推断,张某某的出生年月早于1995年1月1日,也就是说,案发时,他已年满14周岁,达到强 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而且,据案发后小敏的表现,推断出张某某对小敏,已经造成实质性的侵害,而且,两人不认不识,小敏不可能诬陷张某某。 在证据面前,张某某低头认罪,法院以强 奸罪对张某某作出判决。 有人说,律师为罪犯辩护是职责所在,没什么问题,但是为了钱,在案理清晰,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还胡编瞎说诬陷被害人,就是人品低下没有职业道德了,应该予以警告惩戒。 以下结合案例,用三个法律条文具体分析: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奸论,从重处罚。 张某某对10岁女童小敏实施侵害,其行为构成强 奸罪,且属于奸 淫幼女的加重情节。根据该条款,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 张某某的律师提出,他身份证年龄有误,案发时可能未满14周岁。但检方通过其母亲绝育手术病历推断其出生年月早于1995年1月1日,案发时已年满14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院采纳了检方证据,认定张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现场提取的DNA与张某某匹配,且小敏的陈述自然真实,细节非亲历者不可知晓,排除了合理怀疑。法院据此认定张某某实施了侵害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DNA鉴定结果作为关键证据,直接指向张某某为犯罪嫌疑人。 DNA证据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唯一性,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要求。 小敏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向老师和家长哭诉,并伴有哭泣、惊吓等行为,表现自然真实,不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 而且,小敏的陈述与DNA证据相互印证,排除了张某某没实施侵害的可能性。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为张某某提出无罪辩护,是他履行辩护职责的正当行为。 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信源:大皖新闻 2025-5-13 #夏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