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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热播剧遭AI“肢解”!独家版权方“XX科技”发现,某爆款剪辑软件竟将全剧切割成

某热播剧遭AI“肢解”!独家版权方“XX科技”发现,某爆款剪辑软件竟将全剧切割成3-7秒短视频,用户一键生成“名场面合集”,平台靠会员、广告狂揽流量。开发者“XX网络”辩称“技术中立”,但法院重拳出击,判令其立即停用涉案剧集并赔偿80万元!判决首次明确:AI开发者不能以“工具属性”逃避责任,影视片段再短也有版权,技术越智能,合规越紧迫!网友惊呼:“蹭热度的AI该凉了?”行业震荡:“一键生成”时代,法律红线何在?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一款AI视频剪辑软件因“一键成片”功能引发争议。该软件的开发者“XX网络”被影视版权方“XX科技”诉至法院,指控其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 “XX科技”系某热播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2022年,该剧因剧情紧凑、演员阵容强大引发全网热议,播放量突破几十亿次。 然而,公司发现某软件用户可通过AI功能将某热播剧切割成3秒至7秒的短视频片段,并自动生成“追剧混剪”“名场面合集”等二次创作内容。 经技术调查,“XX网络”未经授权将某热播剧全集存储至服务器,用户仅需输入关键词即可调用相关片段。 某剪映软件通过会员付费、广告分成等模式获利。数据显示,该软件用户量在某热播剧热播期间激增300万,部分用户制作的短视频被平台算法推荐至热门页面,直接分流原剧观众。 XX科技认为,“XX网络”利用热门影视资源吸引流量并牟利,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某剪映软件的“一键成片”功能主打“零门槛剪辑”:用户选择影视剧名称后,AI自动检索并推送相关片段,支持添加滤镜、配乐及模板化特效。为激励用户创作,软件设置“创作激励计划”,通过积分奖励、现金分成鼓励用户上传作品至第三方平台。 “XX网络”辩称其仅为工具提供者,但XX科技提交的证据显示,软件内置“热门影视推荐”栏目中,某热播剧长期位列榜首,且“XX网络”在社交媒体宣传时多次使用“追剧神器”“爆款剧一键出片”等标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判呢? 1、AI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XX网络”将某热播剧全集存储于自有服务器,用户通过输入剧名或关键词即可调用片段,这一行为本质上是以自身服务器为媒介向用户提供作品。尽管“XX网络”主张其仅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但影视作品的全集存储行为已超出“搜索链接”的技术范畴,构成对作品的实质性控制。 本案中,“XX网络”通过AI算法预设影视片段调用路径,实质上架空了用户对原始素材的“自主选择权”,用户仅能在“XX网络”提供的片段库中操作,技术的中立性因主动干预而丧失。 “XX网络”抗辩称“3秒至7秒片段不具独创性”,但法院未采纳该观点。 法院认为,“XX网络”以技术手段切割作品的行为,本质上是将权利作品拆解为可传播的“侵权颗粒”,即便片段短小,亦不改变其侵权性质。 2、“XX网络”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要求行为人对其可预见的损害后果采取合理措施。 本案中,“XX网络”作为专业AI开发者,明知影视剪辑存在极高侵权风险,却未建立基本版权过滤机制。 现有AI技术可通过“数字指纹识别”“关键词屏蔽”等方式拦截侵权内容,“XX网络”未对某热播剧等热门作品设置任何过滤规则; 主流视频平台普遍采用“先授权后使用”模式,“XX网络”直接存储未授权作品明显违背行业惯例; 直至诉讼阶段,涉案作品仍能通过软件检索,证明“XX网络”未对侵权风险进行动态监控。 “XX网络”通过会员付费、广告分成等模式直接获利,且用户增长与某热播剧热度曲线高度重合。“XX网络”将技术资源集中于用户引流和商业变现,却未投入成本建立版权合规体系,主观上存在“放任侵权换取流量”的故意。 3、“创作激励计划”是否构成教唆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教唆侵权需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用户侵权”。 本案中,XX科技未能举证“XX网络”在活动规则、宣传文案中鼓励用户使用未授权作品,故“诱导性”要件不成立。 尽管软件算法将某热播剧片段推送给用户,但算法推荐的本质是基于用户行为数据的被动响应,而非主动编辑、整理侵权内容。 在缺乏“人工干预”证据的情况下,算法自动化推荐难以被评价为教唆行为。不过,若“XX网络”在推荐栏中人工置顶侵权作品或设置“蹭热点”标签,则可能突破技术中立边界,构成间接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XX网络”立即停止传播某热播剧相关内容,赔偿XX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