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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城区:缓刑期间不服监管检察监督“撤缓收监”

近期,城区检察院向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经原判法院裁定,依法将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收监执行。

2024年9月18日黄某某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黄某某在入矫前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十天被训诫一次,入矫后多次不按时签到、打卡,经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司法局一次训诫、两次警告及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知悔改,我行我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我院遂向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并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协调原审法院完成收监执行工作。目前,黄某某已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检察官提醒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一次在社会接受矫正的机会。但判处缓刑不是无罪释放,更不是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虽无高墙束缚,但切不可认为“万事大吉”,甚至肆意妄为。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加倍珍惜矫正机会,努力改造,做守法公民,如若不服监管,再次触碰法律“红线”,就将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