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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父亲去世,她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想起父亲有100000元存款,但不知道

北京,一女子父亲去世,她在整理父亲遗物时,想起父亲有100000元存款,但不知道密码,她就带着父亲的死 亡证明,还有户口本,去银行取款,银行却要求她证明“我爸是我爸”,她拿出父母的结婚证,还有独生子女证,银行却说无法确认亲子关系,女子跑了一个多月,崩溃大哭:“如果只是几千块钱,我宁可不要也不会这么折腾!”女子走投无路了,一纸诉状把90多岁的奶奶告上法庭。

2024年9月,张女士患肝硬化的父亲,生命走到尽头,张父去世前一直昏迷不醒,所以没留下遗嘱和遗言。

张女士的母亲和爷爷都不在了,她作为独生子女,一直和父亲,还有90多岁的奶奶相依为命。

如今,父亲去世,奶奶年事已高,她强忍悲痛,让父亲入土为安。

父亲去世几个月后,张女士给父亲整理遗物时,她突然想起父亲有一笔10万左右的存款,但生命无常,父亲临终没机会告诉张女士密码。

父亲走了,张女士还要把奶奶照顾好,对她生养死葬,她决定取出这笔钱,以备生活不时之需。

于是,张女士拿着父亲的死亡证明,还有户口本,以及她个人资料,去银行想查询一下,父亲的银行卡里有多少钱,然后一次性取出来。

万万没想到,这笔钱让张女士足足跑了一个多月,心力交猝,甚至崩溃不已。

银行痛快地帮张女士查询了她父亲银行卡明细,但却拒绝她取出这笔钱。

理由是,张女士得先证明“我爸是我爸”,也就是要证明她和父亲的父女关系。

张女士百思不解,家里的户口本,父母的结婚证,还有她的独生子女证,难道还不能证明吗?

但银行说,张女士的户口本很特别,是张家3代共用一个户口本,不但户主不是张父,她姑姑和大爷都在户口本上,没有证明力。

银行要求张女士去公证处公证,证明她是张父的亲生女儿才可以。

张女士虽然觉得银行故意刁难,但起码还有解决办法,不至于走进死胡同,只要能把这笔钱取出来,折腾一下也没啥。

于是,张女士又马不停蹄去了公证处,没想到,又遇到了麻烦。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因为她和奶奶都是法定继承人,得出具她奶奶的人事档案。

张女士彻底傻眼了,这不是强人所难吗,她奶奶所在企业,在30多年前就倒闭了,何来档案?怎么提供?

公证处说那就没办法公证,张女士又无功而返。

眼瞅着银行里有10万却取不出来,放弃吧,这又不是仨瓜俩枣,坚持吧,她又无计可施,这里卡,那里也卡,张女士束手无策,精疲力尽。

银行告诉张女士,如果没有公证书,那就只有一条路可走了,就是她把90多岁的奶奶告上法庭,银行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才会给她取出这10万块钱。

张女士豁出去了,她万般无奈之下,硬着头皮把至亲至爱的奶奶告上法庭,请求进行遗产继承确认。

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张女士才终于如愿以偿拿到这笔遗产。

最终,法院调解结案,确认父亲银行卡内的资金归张女士继承。

有人说,如果有时间,为避免麻烦,一定先把银行的钱全部取出来。

还有人认为,手续齐全,存单、密码、身份证及取款人的身份证,就应该取款!至于被骗了,或继承出了问题!也与你银行没半毛钱关系!千万别法院及公证手续了。

有些时候本来没人争遗产,但银行这么一弄,本来不想争的人一看有继承权就顺理成章的过来争了。这就是法律的悲哀,没事给普通公民找事。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张女士的父亲去世,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已去世)、子女(张女士)和父母(张女士的爷爷已去世,奶奶在世)。

因此,张女士与奶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继承权。

张女士需证明她与父亲的亲子关系,且需确认奶奶是否放弃继承或同意由张女士继承全部遗产。

银行要求公证或法院文书,旨在确保继承程序合法,避免后续纠纷。

张女士提供的独生子女证和户口本虽能证明亲子关系,但无法排除奶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银行因户口本中存在其他亲属,如姑姑、大爷,而要求进一步证明,符合法律对继承人范围审查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银行在继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需审查继承权证明书或法院文书。案例中,张女士因无法提供公证文书,银行拒绝支付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继承人无法提供公证文书,可通过法院诉讼确认继承权。案例中,张女士最终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取得银行认可的文书,符合该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