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那些对社保政策,特别是对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有歧视的人讨论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不要也不应该纠结于过去那个年代工人缴没缴费的问题。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它本质上视同的不是职工缴没缴费问题,而视同的是我们职工在那个年代应该得到保障的面子上说是贡献值,实际上就是法定权益和切身利益。过去企业承担职工工资总额3%劳动保险金是企业基于《劳动保险条例》的责任,职工个人不缴费也是《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保不同于现在的社保,未设立职工个人保障账户,主要是因为当时工人工资本身就少的可怜,企业的利润几乎都上交给了国家,当时的工资政策就是低工资、保维持、广积累且不包括什么个人责任。 运用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既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为了新旧养老制度顺利的并轨,为了社保改革历史问题必须解决,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政策,肯定还会有类视同政策来解决以上问题。不管什么用政策,养老制度改革前职工们的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可计算退休金的有效工龄必须得到确认。 养老制度改革前已经离退休人员,按照过去老办法继续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逐年上涨待遇,对养老制度改革企业有工龄但在制度改革后退休的离退休人员,通过政策让他们的个人权益尽可能的少受些和不受损失这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真正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