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下青岛中院的韩继升韩庭长,汽车行驶中需要保持安全距离,这个大家都懂,可来了一套行人走路也得保持安全距离?
这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在这起案件里,男子正常过马路,却因前方老太接打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他,男子就被判定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
先不说行人安全距离本就没有明确标准,单看老人的行为,要是按照交通规则的逻辑,转身不打“转向灯”、过马路打电话、逆向行走,哪一项不是增加安全隐患的“违规操作”? 最后男子虽经调解少赔了11万多,但这赔偿的判定还是让人难以理解。法律判决理应基于明确规则与常理,将车辆安全距离类推到行人,实在牵强。
如此判决,只会让大家对走路都心生恐惧。你们觉得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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