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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护航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记者沈媛实习生刘嘉雯

正值《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提升示范区法治协同水平,近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治协同专题研讨会在上海青浦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治协同”这一核心命题,深入探讨示范区法治协同建设与《条例》贯彻实施。

“《条例》作为《立法法》修改后全国首个跨省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对示范区固化既有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打开改革探索空间,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黄鸿鸿在致辞时表示,面向未来,示范区执委会将协同省市县“三级八方”,深入推进法治协同。推动重点领域协同立法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集成”,持续深化示范区执法司法协作。以主动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法治需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加快引育并推动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方便可及、跨域共享。

在主题演讲中,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表示:“区域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立法的权限和效率源于地方性法规。”他指出,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沟通协调,取得丰硕成果和重要经验。《条例》的出台打造了区域协调立法的高级形态和引领标杆,对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发挥了显著法治保障功效。他希望紧扣实践需求,根据立法需要推进工作协同、制度协同、文本协同,形成制度合力、工作合力。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回顾了过去6年多长三角协同立法的丰硕成果,强调区域协同立法必须紧跟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和要求,立法创新必须符合国家立法制度的规范和要求,必须根据实践需要创新立法形式和工作机制。

针对“十五五”时期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重点开展的研究,莫负春建议要借鉴世界经济中心城市和大都市经济圈发展经验,把区域协同发展和区域协同立法纳入更高层次的法治轨道。以国家总体安排和具体改革实践需要为基础,探索更好落实长三角协同立法的权限设置方案。同时,在示范区整体立法的基础上,针对重点领域、特定事项开展专项立法。

“围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生态环境联保共治、跨域社会治理、文旅一体化发展等重点领域,数据互通、标准协同、产业互补、人才流动等新兴领域加快协同立法。五是实施联动监督和立法后评估,确保立法成果有效实施,并建立评估机制以推动立法改进。”莫负春说。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王腊生表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不仅要巩固改革的创新成果,更要通过创新法规制度引领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不断突破区域协同立法的难点,在体现统一性和差异性、平衡不同地方需要、创设新的实施主体职责、适当变通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上下功夫。

中国法学会立法研究会副会长丁祖年表示,在区域协同发展的新形势下,国家区域协同立法需要朝着联动性、紧密性、制约型方向加强实践探索和体制机制创新。“要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顶层设计与指导授权,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同保障机制,创立新型的协同立法形式。”丁祖年说。

华东师范大学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见证者和参与者之一。“近年来,华东师范大学整合校内外资源,共建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以理论和智库研究赋能长三角区域法治建设,深度参与《条例》等十余项地方立法工作,为示范区开展和协助开展立法协商、执法协同、司法协助等工作持续提供智力支持,并首创跨区域规则衔接的“师大方案”。”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曹友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