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妈走路突然回头撞向紧随其后的路人,导致自己身体摔倒受伤,反而告对方赔偿纠纷一案,最终经法官调解获得七万元赔偿款。给我们两点启示,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切不可人云亦云。 第一、此案是法院法官庭前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开庭前的和解。就这一点,网友们没必要讨论争议,更没必要过分指责韩法官的作为。 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庭前调解是法庭工作人员必做的一项工作。调解的目的就是要让双方 在案件进入正式庭审前,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以快速解决纠纷。 调解的结果是双方都同意法官提出的处理方案。法官的意见是本着既不向张三又不向李四的原则。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调解也不成功,下一步就是走审判程序。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韩法官的做法无可厚非,只要矛盾问题得到化解,赔偿数额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使双方言和都能接受,法官的履职尽责也就完成了。 第二、对于行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一说,只要不是在正式审判中当判决依据,在调解的情况下随口说出,网友也不必要抓住不放,大放厥词。 若懂司法制度和程序的人都知道,司法行政中的调解和判决是不一样的。调解是很柔和的手段,依靠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双方展开思想工作,把双方往一块捏合。 而判决则是审判长依据责任划分和法律条文,在客观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案件做出的判罚。这种判罚是不容质疑和抗拒的,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履行,没有协商的余地。 至于说到“没保持安全距离”一说,调解期间和审判期间说的那可是有天壤之别的。调解期间的话随意性大,判决期间的话,必须要符合法律条文。否则,判决就没依据,当事人是不服的。 《民法典》第一编 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公序良俗实际上就是俗话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对于这一条法律规定的理解是这样的:找遍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你也找不到行人之间通行要保持安全距离。所以,韩法官他正调解中使用这一点作让后面的先生赔钱,虽然法理上讲不通,但情理上是过得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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