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的检察官普法,为大家介绍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程序。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它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手段和最后程序,是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一种途径。
那么什么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与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包括:
(一)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三)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包括: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和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检察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会指定办理原案以外的检察官对原案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期限为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审查完毕后会作出审查结案或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