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两位家属到税务局提交证据,并且跟税务局的领导交流了一下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聊了将近两个小时,个人觉得还是有一定效果的。 这个案的案情很简单:一个物流公司,为了多拿进项,就跟下游的卡贩子合作,卡贩子把钱打给他,他加上税点,打给上游的石油销售公司,并且跟石油销售公司签订合同,石油销售公司把发票开给物流公司,对于油品则由卡贩子通过刷卡的方式刷掉了。 那么,物流公司的行为究竟是虚开还是逃税呢? 这就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了: 如果是虚开,那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就涉嫌刑事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了。 如果是逃税,那物流公司只需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缴纳罚金,就可以了事了。 税务局的领导提出了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油都不是物流公司自用的,而是由下游的卡贩子刷掉了,为什么还是物流公司?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A把货卖给B,B再卖给C,C直接绕过B,到A那里提货,这种交付方式叫做指示交付。在民法上是非常常见的。 第二个问题,税务局领导提出油款都不是物流公司支付的,而是下游的卡贩子垫付的,既然买油的钱都不是你出的,怎么是你买油呢? 这个解释其实也是很容易破解的。税务总局曾经发布过一个公告,明确认可在做生意过程当中是可以先卖后买的。什么叫先卖后买呢?A已经找到的客户了,客户把钱打给他了,但是A只是一个中间商,他是没有库存的,那他怎么办呢?A,就跟上游合作,把订单发给上游,上游收到A的定金或者的货款之后,就开始生产,接着根据A提供的地址把货发给他的客户。这种情况之下,就叫先卖后买。 做生意讲究的就是四两拨千金,讲究的就是轻资产运营,尤其是一些大件的、贵重的、个性化的物品,在没有找到客户之前就生产出来,万一卖不掉,那A就亏大了,所以很多做生意的人都是先有客户再去生产的。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 税务局领导还提出,这个案件当中物流公司收到的卡贩子94万,加上了6万,然后再打给上游的石油销售公司,你100万买过来,94万卖出去,高买低卖,价格倒挂啊,哪有人这样做生意的?如此不合理,怎么可能是真实交易呢? 这个问题也是很好解释的。A,跟上游交易的时候,那一百万是价税合计的,是包含13个点的增值税的。A把货物卖给下游的时候是不开票的,是不含税的。如果将那100万价税分离的话,其实只是80多万。这样的话,他就不是高买低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