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爱就别伤害!四川宜宾,男子带着相亲对象外出打工,与表哥以及表哥的女友合租。可相亲对象觉得生活不便,不愿意继续合租,结果男子不同意,还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将相亲对象送到火车站,给她400块钱让其自行乘火车回家,结果相亲对象迷路,其父亲怒不可遏,要求男子赔偿5000块钱。遭到男子拒绝后,相亲对象持刀将男子砍伤。报警后,警方认定其作案时为“发病期间”,遂不予处罚。男子又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将相亲对象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罗某常年在外打工,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没有结婚成家。感觉自己年龄越来越大,罗某也有些心急。趁着回家的时候,罗某通过媒人的介绍认识了女子高某。
媒人在介绍高某给罗某认识的时候,明确告诉罗某,高某患有精神类的疾病,不过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发病。
可是罗某认为自己的年龄不占优势,且打工多年也没有什么积蓄,所以表示并不介意。
两人接触了一段时间后,罗某带着高某来到外地一起打工。在此之前罗某与表哥合租,表哥见罗某把女朋友带来了,于是也把自己的女朋友带回来一起居住。
罗某表哥的行为引起了高某的不满,高某觉得4个人生活在一起,生活上存在很大的不方便,建议罗某搬出去。可是罗某却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在多次发生争吵之后,罗某认为与高某性格不合,于是将高某送到了火车站,并给了她400块钱,让她自行乘坐火车回到老家。
由于高某是第1次出远门,结果不小心迷路了,多亏高某的父亲将其接回家中。
高某的父亲对此很生气,电话联系罗某,要求罗某赔偿5000块钱,遭到了罗某的拒绝。
等罗某回家之后,高某持刀来到罗某家中,并将罗某砍成轻微伤。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公安机关来到现场后,经调查发现,高某持刀对罗某进行伤害时,属于发病期间,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遂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可是罗某不服,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将高某以及其父亲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4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高某持刀将罗某砍伤,罗某因此产生医疗费用,过错方应该承担其医药费。即便是高某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监护人的父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可高某的父亲却认为:
第一,高某与罗某通过相亲认识,两个人以结婚为目的走在一起,并在外共同生活了4个月。罗某明知高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却在两人发生争执后,让高某一个人乘车回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第二,之所以向罗某索要5000元费用,是因为在两人同居期间,高某承担起照顾罗某的责任,期间高某并没有任何的收入。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罗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高某存在侵犯罗某身体健康权的行为,虽然在案发时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不过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罗某与高某同居期间,明知高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却依旧让其独自乘车回家,并造成高某迷路,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核实,罗某实际产生的费用为1.4万元,酌情判定高某与罗某各自承担40%的责任,高某的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