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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刚办完婚礼,结果第2天,就让婆婆借走了10万,她跟女子说可以随时还,结果在她

女子刚办完婚礼,结果第2天,就让婆婆借走了10万,她跟女子说可以随时还,结果在她明知道儿子儿媳在分居的情况下,她把钱还给儿子了,她儿子把钱用了,却没有告诉自己的妻子,女子以为婆婆没有还钱,很是气愤!

5月8日,柳灵跟百姓调解述说了自己的烦心事,这件事已经压在她心里五六年了,她对婆婆的怨气非常大,甚至现在已经和丈夫分居两年了,一家人都准备散了。

说起这件事,她就觉得自己是个冤大头,当初她和丈夫结婚的时候,知道婆婆有三个儿子,他们要娶媳妇压力很大,女子很体谅婆婆,所以结婚的时候什么都没要,就连三金都没有要,她只想和丈夫好好过日子。

只是让她没想到的是,她结婚的第2天,婆婆知道她有存款,竟然开口跟她说:“你们住的房子是我贷 款买的,钱在你手里反正也没什么利息,你就把那10万元借给我吧,到时候你想什么时候用,我就什么时候给你。”

当时的柳灵,真的是太真诚了,一心只想帮婆家过好日子,反正这10万元她也用不着,也正如她婆婆所说那样,钱在她那里没啥用,还不如让婆婆拿去应急,到时候自己想用再问婆婆要。

就这样,她把自己的10万元给了婆婆,而这一给,钱就一去不复返了。

那一次,柳灵的母亲住院了,急需用钱,她想起了自己那10万元,她就跟婆婆说,要回那10万元,结果婆婆跟她说没钱。

那时柳灵就心里不舒服了,当初说的好好的,只要用钱就还,在她那么着急用钱都不还钱,也不知道这钱还还不还。

果然柳灵猜的没有错,这钱婆婆还真不打算还了,这一拖就拖了五六年,这五六年间,柳灵不止一次要婆婆还钱,但是婆婆就是没有还钱。

因为这件事,柳灵和婆婆的关系非常紧张,他们在各个方面都产生了矛盾。

在孩子这方面上,柳灵不让婆婆参与,而婆婆和公公则埋怨柳灵买太多家具了,家里满满当当的家具,让他们不堪重负,他们说这些家具都是他们贷 款买的。

反正因为这些事情他们吵了很多次,后来柳灵和丈夫的关系也不好了,他们也因为这件事情,已经闹到了分居,并且现在已经分居两年了。

正是因为这样,柳灵不知道自己的婚姻还能是坚持多久,所以她坚持让婆婆还钱。

这个时候婆婆才跟她说,其实她已经将那10万元还给她儿子了,可是这件事情柳灵的丈夫没有说过一个字。

柳灵当然不知道婆婆已经还钱了,当柳灵质问婆婆为何要把钱还给她儿子时,婆婆则理直气壮地说道:“反正你们都是一家的,还给谁不是还。”

说了这句话,柳灵生气了,她质问婆婆:“我和你儿子分居了两年?难道你不知道吗?”她坚决让婆婆还钱,但婆婆也没钱,双方闹到找调解员。

事情这才有了转机,原来柳灵的婆婆确实还钱给她儿子了,然后她儿子又把钱花了,不过他把4万给了柳灵,但又以各种方式要回去了,所以柳灵手上没有一分钱。

事情很快明了了,大家这才明白了到底是谁对谁错,婆婆还钱,没有还给柳灵有错在先,她没有还对人。

柳灵的丈夫更是大错特错,拿了母亲还的钱,这钱本来就不是他的,他还不还给自己的妻子,显然这是他们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他不应当占用妻子的钱。

通过调解,柳灵的婆婆愿意再还6万元给柳灵,剩下的4万由丈夫还给她。

虽然事情解决了,但柳灵每每想起这件事,总感觉心情堵得慌,她不知道这样的婆家是否还有必要待下去!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柳灵一开始该怎么办呢?

1、这10万元是柳灵的个人合法财产,她是以借的名义给婆婆的,那么双方已经构成了借贷关系,婆婆是应当还钱的。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他们并没有约定还钱的日期,那么婆婆就应当在合理的期限还钱。

2、柳灵的丈夫做法不利于家风建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作为妻子和母亲的纽带,他应当做一个好的传话筒,不应该擅自用了妻子的钱,当然婆婆也不应该把钱还给儿子,她应当把钱还给儿媳。

3、丈夫花了妻子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就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不管是亲人也好,还是丈夫也好,如果这是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丈夫不可以花妻子的钱。

那么对于这样的婆婆和丈夫,你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