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记者陈静
在劳动纠纷领域,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效限制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近期,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自2006年11月起,成某在甲公司工作,后甲公司将其转给莆田某公司,由某公司管理并发放工资。2014年2月至2023年11月12日,成某在莆田某公司就职期间,某公司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通过银行转账向成某支付工资。2024年12月9日,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成某与某公司自2006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日,劳动仲裁委认为成某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成某不服该仲裁决定,遂诉至涵江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06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某公司与成某均认可劳动合同履行至2023年11月12日止,成某于2024年12月9日提起劳动仲裁,其并未举证证明其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某公司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某公司同意履行义务,故应由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据此,涵江法院认为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判决驳回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应当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督促劳动者及时维权、避免证据灭失影响事实查明,保障争议处理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防止争议久拖不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也提醒劳动者,劳动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劳动者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主张。如果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不仅可能会因时间太长、证据灭失而导致维权困难,还会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导致自身权利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