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不是金钱交易!”天津,一男子和女网友在某宾馆线下见面过程中,正赶上民警查房,随后,男子拿出自己和女网友的聊天及转账66000元的记录以证明双方相识,但他却无法准确说出对方的名字。警方当即以男子涉嫌嫖娼为由对其进行拘留罚款处罚。事后,男子不服,坚持认为其并非嫖娼,遂又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来源:天津高院) 男子张建民是当地某企业负责人,事发10个月前,其偶然间通过某聊天交友软件结识了自称正在上大学的女子刘某。 两人随后加上了微信号并开始进行聊天。 此后的10个月,张建民先后分30余次为刘某转去了66000元。 事发当天,张建民提出要同刘某线下见面,刘某应允。 两人随后来到某宾馆处并在此期间发生了关系。 而恰逢此时,民警来到该处宾馆查房,经过当场询问,张建民无法说出刘某的名字,这让警方觉得很可疑,便将两人又带回了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 在对刘某询问时,其承认自己和张建民系第一次线下见面,且两人此前一直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张建曾给自己转账66000元。 张建民来到公安机关后,虽说他无法说出刘某的名字,但其一直坚称和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自己的行为并不涉嫌违法。 最终,警方还是以嫖娼对两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张建民被警方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0元。 处罚结束后,张建民坚持认为他没有嫖娼,只是在谈对象,如今无辜被罚,他不服,遂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那么张建民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嫖娼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嫖娼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主体上,一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嫖娼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与他人进行以金钱、财物等为媒介的性交易,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至于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存在以金钱、财物等为媒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简单来说,嫖娼指的就是钱性交易,本质上是对社会秩序及公序良俗的破坏。 公安机关应诉后,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其一、张建民无法说出刘某的名字,刘某本身并不姓刘而姓董,且两人第一次见面,两人并非固定的情侣关系。 其二、张建民的微信转账记录中显示,张建民的确向对方进行过转账66000元,说明两人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 张建民的行为符合嫖娼的违法构成要件,且在查处当时,两人已交易完毕,故才依法作出上述处罚,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院经理后,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张建民的诉讼请求,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张建民在两审败诉后,依然不服,又向当地高院申请了再审。 张建民表示,当时警方做的笔录内容与事实不符,自己因害怕才签字的,且笔录中董某称“事前两人不认识”的说法与双方长期聊天记录矛盾(两人对不认识有不同的观点,董某认为未见面就算不认识)。 此外,张建民还表示自己之所以不知道董某的身份,是因为她用假身份欺骗自己,致自己基于错误认知长期对其进行资助并交往,主观上并非以金钱为条件发生关系。 即便两人事实上发生了关系,但都是互相喜欢的下意识行为,根本就不存在钱性交易,更何况客观上当时也没有向董某给付金钱。 对于张建民的说法,警方自是以其口说无凭为由进行反驳,并表示笔录上清清楚楚记载着其签字,对于其嫖娼事实供认不讳,不容抵赖! 更何况,张建民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在官方文书上签字所导致的后果。 最终,再审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及事实,认定公安机关对张建民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律及事实依据,遂对此予以支持。 有人说,张建民也实在冤枉,10个月花66000元终于将对方追到手了,最后却落得个“嫖娼”的下场,也是没谁了。 也有人认为,张建民心口不一,自己在没有弄清楚对方的身份情况下,就控制不住自己与之发生关系,已经承认嫖娼的情况下又想翻案脱责,其最终也只能自食其果。 总而言之,无论如何,张建民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大家,网络交友需保持理性谨慎!同时,无论何时何地,我们更应洁身自好,因为只有这样,自己才是最安全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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