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六旬妇和女儿居于葵涌葵芳邨的公屋单位多年,至女儿婚后搬出单位,但未有除名。其后,女儿疑做「挂名」业主,替其丈夫持有物业,但未有告知六旬妇,加上认为自己非真正持有物业,因此未有申报。房委会去年发现六旬妇女儿持有物业,向她们发出搬出通知书,收回公屋单位。 六旬妇向上诉委会员提上诉,亦被驳回。六旬妇指已提交文件证明涉案物业是女婿出资购入,其女儿不是实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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