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人社监罚先告字〔2025〕第1号
中北宏远(三门峡)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025年1月5日,张旭向我局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6月4日-9月1日期间,在三门峡市区5G基站施工过程中你单位拖欠其工资40065元。经调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25〕第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3月5日前支付拖欠张旭等10人工资40065元,你单位至今未能支付。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万八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局地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956号邮编:4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