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与申辩以及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尚警街2号;联系电话:0769-81661611)提出;如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地址:东莞市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