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感觉性同意和彩礼是天然有些向悖的两个概念,很难共同存在的东西却现实的共存了,证明如今婚姻观和恋爱观确是存在了一些问题。
性同意,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平等且清醒的基础上,对发生性行为的明确许可。它关乎个体的尊严、自主权以及对自身身体的掌控,是现代社会中健康、尊重彼此性关系的重要基石,强调的是两情相悦、毫无强迫与胁迫的纯粹意愿表达。
而彩礼,是一种传统陋习。虽然其在封建社会中承载着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意义,比如在一些地方被视为男方对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一种承诺或是遵循传统礼仪的必要环节,但是难以掩饰它事实上买卖婚姻的本质。
然而,当彩礼与性同意被放置在一起考量时,问题就变得复杂且微妙了。因为彩礼的存在,有可能在无形之中对性同意的纯粹性产生干扰和影响。倘若彩礼被法律层面认定是婚姻和结合的一种交换条件,那是否也暗示着性行为的发生是彩礼支付的“回报”?毕竟如果在法律层面都允许彩礼和婚姻挂钩,那么“性同意”基于双方纯粹的情感和意愿在法律底层上产生了悖论。
为什么如此说?因为彩礼让性同意夹杂了经济利益和传统习俗的压力,甚至可能沦为一种变相的胁迫,使性同意失去了其本该拥有的自愿、平等和尊重的本质内涵,进而引发诸多伦理、道德以及法律层面的争议。
所以,想要平息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舆论风波,我个人建议,首重从法律层面上去否定彩礼。首先认定结婚需要支付彩礼是非法的,其次再来谈论性同意就更加的清晰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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