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孩强奸17岁女孩,赔了8万块签了和解书,检察院居然把他放了!这到底合不合法? 2018 年,河南鲁山 16 岁男孩小赵涉嫌强奸 17 岁女孩小花。检察院批捕后,双方家长达成赔偿 8 万元的和解协议,小赵竟被取保候审重返校园。有人就质问:"强奸犯凭什么还能上学?" 这里要特别说明:取保候审≠无罪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1 条,取保期间犯罪嫌疑人仍需遵守多项规定。但是,很多老百姓误解,认为“赔了钱就是私了”“和解了就能放人”——错!这是把“民事赔偿”和“刑事判刑”搞混了!强奸是公诉罪,国家必须追责!就算受害人原谅,检察院也得起诉!和解书只能算“态度好”,不能免罪!上个月的内蒙古父亲强奸女儿案,签了和解书照样坐牢! 那为什么检方要变更强制措施,给强奸犯“取保候审”? 关键点有三个:第一,《刑事诉讼法》第 280 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应严格限制逮捕;第二,小赵认罪态度好且赔偿到位,社会危险性低;第三,降低审前羁押率是国际趋势,我国也在推进。虽然老百姓觉得“放人=纵容”,但在法律上“关押是最后手段”。比如:2023年安徽13岁女孩被性侵案,嫌犯取保后仍被判刑。所以本案检察院放人是因为“孩子要上学”,但法院还没判! 我和大家解析下取保候审制度,早在 1979 年,我们国家就把这制度写进法律了。简单说就是,公检法三家要是觉得这人暂时不用关着,就会让他:要么找个担保人,要么交一笔保证金。目的就俩:一是别让他跑了影响打官司,二是尽量少限制他的自由。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骨感 —— 现在这取保候审,基本成了 "关不了人但还得盯着" 的替代方案。 那为什么不让取保?秘密就在这里:一旦取保后嫌疑人逃跑,办案人员要承担责任!说白了,中国这么大,办案人员去哪里找人?而且变更强制措施还要层层审批。更可怕的是可能被怀疑 "收黑钱"。取保容易被误会“权钱交易”,以上种种导致许多办案人员对取保敬而远之。这就是“能关绝不放”的潜规则! 回到鲁山这个案子,其实双方家长都签了赔偿协议,孩子认错态度也挺好。这时候取保让他继续上学,既不耽误打官司,又能挽救一个孩子的未来。但为啥公众反应这么大?根本原因是咱们取保用得太少了!比如:小偷小摸、打架轻伤、醉驾等这些案子取保风险极低,但现实中照样关人。 遇到取保难,老百姓怎么保护自己?记住三招: 第一招:写《不予批捕申请书》重点说明“社会危害性小”“家庭能管住人” 第二招:主动赔钱+道歉。就算对方不谅解,也能证明“态度好” 第三招:盯紧“37天黄金期”。拘留后37天内必须报捕,错过这时间,取保更难! 记住:签和解书前必须咨询律师!有些案子(比如强奸)和解了也没用,反而可能被对方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