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新婚男子因感染艾滋病毒而自杀身亡。 他确诊后才得知病毒源于妻子。 妻子最终承认婚前曾与非洲裔男子交往, 令其无法接受而选择轻生。 事实上,婚检时已发现其妻感染艾滋,但基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未告知其丈夫。 请问,这样的婚检有何意义? 我认为这是严重的法律缺陷, 未婚夫理应享有知情权。 若连未婚夫都无权知晓, 则婚检形同虚设, 所谓的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 实属荒谬之言。
一位新婚男子因感染艾滋病毒而自杀身亡。 他确诊后才得知病毒源于妻子。 妻子最终承认婚前曾与非洲裔男子交往, 令其无法接受而选择轻生。 事实上,婚检时已发现其妻感染艾滋,但基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未告知其丈夫。 请问,这样的婚检有何意义? 我认为这是严重的法律缺陷, 未婚夫理应享有知情权。 若连未婚夫都无权知晓, 则婚检形同虚设, 所谓的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 实属荒谬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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