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欺人太甚!”江苏苏州,一名男子骑马找马,应聘一公司16000元月薪的主管职位,并被通知录用了,可万万没想到,他这边辞了工作,准备去新公司报到时,却被通知不不用他了,可把男子气坏了,他仅用一招就挽回了自己的损失。
·案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郑鹏飞走出办公大楼,抬起头闭上眼睛,陶醉在阳光的温暖,和清风的惬意中。 他在心里呐喊:“老子终于不用受你的窝囊气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郑鹏飞在这家公司干了3年了,从基层做起,脚踏实地,兢兢业业,成为公司的中流砥柱,升职有望。 正在他憧憬未来,准备在更好的平台大展拳脚时,却被小人王海明给排挤下来。 这个竞争对手背后做了小动作,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郑鹏飞的顶头上司。
王海明在工作中,处处针对郑鹏飞,给他穿小鞋,让他苦不堪言,就是想把他排挤走,否则害怕他的位置岌岌可危。 郑鹏飞感到前途一片渺茫,决定远离这个心术不正的人另谋高就,于是,他骑马找马,想找到新工作,再提出辞职。 投了无数份简历,他终于收到一家科技公司的面试邀请,去应聘主管职位,月薪16000多。 2023年·的某一天,郑鹏飞提前理了精神的发型,穿上得体的西装,皮鞋锃亮纤尘不染,再加上他挺拔俊朗气质的加持,在一群面试者中出类拔萃。
面试环节,他临危不乱,经验丰富侃侃而谈,用他的专业知识,征服了面试官,从众多面试者中脱颖而出。 从对方的频频点头,满意的微笑里,郑鹏飞感觉有戏。 果不其然,几天后,他接到了新公司的通知,让他一周后办理入职手续。 那一刻,郑鹏飞心花怒放,差点从工位上跳起来。 他按耐住内心的狂喜,写了辞职信,精神抖擞,扬眉吐气的来到了王海明的办公室,“啪”的一声,把辞职信拍在了桌子上。 然后,他昂首挺胸离开了这家公司,在心里骂道:“王海明你这个小人得志的家伙,老子再也不受你的窝囊气了!” 新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开始,不但挣的比刚辞职的工作多,他希望能有很好的人际关系,不要勾心斗角,尔虞我诈。
正在郑鹏飞辞掉工作,准备好入职手续,即将上任时,万万没想到,他却接到了新公司人事的电话。 对方说让他别去报到了,公司从内部员工中选拔主管,不再对外招聘。 郑鹏飞瞬间石化,呆若木鸡,他的工作辞了,正志得意满准备去新公司建功立业时,新公司竟然当头棒喝! 他火冒三丈,觉得自己被耍了,历经两个月,他才找到新工作,可他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最终,还是一纸诉状,把这家科技公司告上法庭,为自己讨个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郑鹏飞认为,新公司擅自取消他的入职,存在违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郑鹏飞看来,他接到了新公司的offer,这就是正式向求职者提供职位,并提供重要信息,包括开始日期,薪酬,工作时间和职位等就业机会。 这个offer就相当于要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郑鹏飞辞职后,准备报到,就相当于接受了,新公司无权撤销,执意撤销构成违约。
2、新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既然新公司发出入职邀请,郑鹏飞也接受了,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新公司提供职位和薪资,郑鹏飞恪尽职守,努力工作。 但新公司毫无征兆突然违约,给郑鹏飞造成了损失,他辞了职,又没办法就业,新公司构成侵权。
3、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不管新公司是出于什么原因,给郑鹏飞发出offer后,在他辞了工作,准备入职时,竟然变卦了,这很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给郑鹏飞造成了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经过调解,新公司赔偿郑鹏飞20000元。此事到此结束。 网友认为,这应该是两家企业联合做局的,虽然做成了,但应聘者懂法,两家企业还是算计失手了。 也有人怀疑,这是原公司的套路,这样才赔2万,如果正常开除,可能要陪10来万。 不合理!新公司言而无信,已经严重的违犯了合同法,对郑鹏飞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新公司应该赔偿他,至少两个月的曾经许诺过的工资并且加倍,这样才算勉强合理。
有句话说得好,诚信是基石,没有基石就没有万丈高楼拔地而起;诚信是脊梁,没有脊梁人无法站立;诚信是灵魂,没有灵魂的人只能是行尸走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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