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江苏江阴一起特殊的个税纠纷案引发关注。经法院判决,W公司应支付蔡先生赔偿金66000元、2019年1月和2月的未发工资8639.74元(税后),以及四年的年终绩效考核工资87600元、提成869121.05元(税前)。但是,公司在支付这些钱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692.37元。蔡先生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税务分局重新核算,退还蔡先生税款47483.85元。 这叫什么鬼把戏,明明是理亏,却能办得如此出格,而税务部门也是“见钱眼开”,不认真核算,就按照一次性支付款项扣缴个人所得税,真的是少见。 要知道,公司支付给蔡先生的是四年的收入报酬,至少应当分摊到各个年度,或者企业拿出证据,看蔡先生的年度收入应当分别是多少。在此基础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也不应该按照一次性收入缴纳。 既然公司如此不按规矩办事,蔡先生应当向法院继续起诉,要求公司依据收入情况,支付其拖欠期间的利息收入,以及违约金。因为,拖欠员工收入,就要付出代价,要支付违约金,或者滞纳金,不然,怎么能够体现公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