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受害人张某某,1953年11月2日出生,系某市某镇某村村民,原告曲某某系张某某之妻, 2022年2月12日下午17时许,张某某、曲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不醒,其家属拨打急救电话。
2022年2月12日17:29,被告某市某医院收到某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机构派车指令,2022年2月12日17:49,被告指派的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曲某某一人接诊抢救,张某某由张某某家属自行驱车送至被告处进行急救,2022年2月12日20:30,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22年2月12日下午17时许,张某某、曲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不醒,后被告某市某医院120急救机构仅指派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曲某某一人接诊抢救,拒绝张某某随车就诊,造成张某某因无法及时就医于当日死亡的严重后果。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共计373805.8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2022年2月12日17:29我单位收到120派车单,呼叫主诉:煤气中毒,地点:某镇某村,患者人数1人,(呼救编号:2022021200315)。我院120急救车17:49到现场后发现现场有两名患者,均为昏迷状态,呼吸浅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
马某某医师立即联系接警室再派出一辆救护车出诊,但是考虑患者病情危重、现场地点路程较远,同时建议患者家属自行开车带其中一名患者跟随救护车一起前往医院,并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女婿)关注患者呼吸情况,如呼吸频率减慢或呼吸停止,及时拨打救护车出诊电话,出诊医师会及时处理。
家属考虑两种方案后决定自行开车带一名患者来诊。随后出诊人员将呼吸情况较差的曲某某患者转至救护车并转送医院,家属带患者张某某(家属就诊登记为:张某言)自行来院。2022年2月12日18:11分救护车到达医院,约5分钟后,患者张某某到达医院。
到达处置室后刘某明医师查看病人,患者呼吸浅慢,未触及颈动脉搏动,病情危重,立即转至抢救室治疗。答辩人从接到指挥机构指令到患者入院后的全部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错误之处,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某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错,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建议同等程度。
五、庭审意见
本案受害人张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被送至被告某市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与当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某市某医院应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94300元(49050元×12年×50%),丧葬费24523.5元(98094元÷12个月×6个月×50%),医疗费744.8元(1489.53元×50%);
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鉴定费9000元,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82396元、丧葬费22665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某市某医院辩称其接收的派车单显示患者1名,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本院认为被告的辩称意见系医疗系统内部处置问题,不能据此加重原告方的责任,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自认及鉴定意见书亦载明接到急诊电话后一般常规是出车前向患者一方核实现场情况,但现有证据均无被告与病患家属沟通确认现场的材料,某市某医院未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四条之免责情形,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法院判决
2023年3月13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支付原告339805.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