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各地对于电动自行车车安全的管理,以及对于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的严格查处,我想借用罗翔《圆圈正义》这本书里的一段话,以表达我的观点。 法的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自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还是斯蒂芬的话,他说: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① 以上为该书内的内容,我想说的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底层为生活奔波的群众来说,生产出可以更安全的可以带人的电动自行车,划出尊重骑行者的可以安全通行的非机动车道路,切实的按照广大群众需求去制定“国标”电动车,这才是符合“法治”之上的群众道德标准要求。 无论如何,法律永远要谦卑地倾听民众的道德诉求。而对于法律执行者,仍然“躲在树后”去“逮”所谓的“非法”骑行者的时候,你们是否有坚持初心的道德勇气,即便由于形式化的考核而“身不由己”,也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 切勿以“法治”之名行法家之实。 电动车真的如网上所说很不安全吗?你支持对电动自行车限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