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男子在公路旁捡到一部相机,通过相机照片中的车辆信息找到了江苏南京的失主,失主很是感动,发了3000元给男子,表示感谢,却遭到了男子的拒绝。男子:如果收了钱,这份开心和初心可能就会变了。网友:真正做好事的人,心中毫无功利,纯粹想帮助他人,不计回报。
王先生是浙江温州人,1月19日,他和女友在江西婺源自驾旅游,当他们开到一处盘山公路的转弯处时,王先生的女友眼尖地注意到地上好像有个相机。
那时王先生已经将车子开了过去,但是担心如果真是相机,失主丢了东西会比较着急,他们随即调转车头将车子开了过去。
他们将车开回去后,真的在路边捡到了一部相机,王先生把相机拿起来,检查了一下,发现相机的外壳上虽然有些磕碰的痕迹,补光灯有些磨损,但是相机是能用的。
他们拿着相机,在原地等了好一会,也没有看到有人过来找。
为了把相机还给失主,他们查看了相机中的一些照片,想找到一些失主的信息。
他们发现相机里面有些情侣照片,还有一张苏A的车辆照片,考虑到失主可能也是来景区游玩的,他们又开车到了景区的停车场,在那里找苏A的车辆,可惜没有找到。
随后王先生尝试着跟交管部门取得联系,希望通过车辆牌照找到失主,但是因涉及到隐私没有成功。
后来王先生想着通过网络平台找到失主,他发布了一个帖子,说在江西篁岭悬崖边发现了野生相机,引发热议后,有网友建议王先生通过汽车官方客服寻找失主。
王先生给客服打去电话,说明情况后,没想到5分钟后,丢失相机的失主邓先生就联系上了王先生。
原来,邓先生和女友去江西自驾游,在景区给女友用相机拍照后,随手把相机放在了车辆后备箱上,随后用手机给女友拍照。
拍完照片后,两人回到了车里,完全忘记了相机还在后备箱上,开车离开了现场,相机应该是在拐弯的过程中,摔落在地上。
等他们发现相机不见了,已经是一个多小时之后的事情,邓先生和女友曾开车回去找过,但是并没有找到,他们自认倒霉,回到了南京。
正当他们以为相机找不回来的时候,没想到王先生想尽办法联系上了他们。
双方取得联系,核实信息后,王先生把相机寄回给了邓先生。
邓先生很是感动,转了3000元给王先生,表示感谢,可王先生却直接拒绝了,他表示:找到失主是一件让人很开心的事情,如果收了钱,这份开心和初心可能就会变了。
见王先生不肯收自己的感谢费,邓先生又给王先生寄送了烤鸭、盐水鸭等南京特产作为感谢。
王先生和女友拾金不昧的精神让人感动,在法律层面,拾得并归还遗失物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捡到遗失物,如果能找到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如果拾得人不能找到权利人的,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由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发布招领公告。
具体到本案,王先生捡到邓先生的相机后,要么想办法联系邓先生,直接把相机还给邓先生,要么把相机交给景区或者派出所处理。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别人财物,拾得人通常无权要求报酬,但有权要求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但这些费用应当是合理且必要的。
如果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并在里面明确承诺了支付报酬的金额和条件,那么拾得人在归还财物后,可以要求失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在本事件中,邓先生丢失相机后,并未发布悬赏广告,而是王先生主动想办法联系邓先生,把相机还了回去,王先生只是纯粹的想把相机物归原主。
为了感谢王先生,邓先生想发3000元感谢王先生,可王先生却不肯接受,他认为把相机还给失主,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如果收了钱,事情就变味了,自己的开心和初心可能就变了。
帮助他人,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人和人之间的善意,也是相互的。
王先生记挂失主着急,邓先生知恩图报,在他们的身上,让我们看到了善良和温暖。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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