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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男子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询问,谁知男子竟突然跑向附近的一条河,然后

湖南衡阳,一男子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询问,谁知男子竟突然跑向附近的一条河,然后纵身跳了下去。民警立即呼叫支援,但由于天黑无法确定男子的落水点,直到两日后,男子的尸体才被打捞了出来。后男子的家属以民警未及时施救,而是等待救援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索赔200万元。法院判了! 事发当天凌晨3点多,民警接到报警称某小区外出现多辆车被砸窗盗窃的情况,于是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巡查。

突然,民警看到男子蒋某在事发地点附近徘徊,于是想要上前询问是否有线索,谁知蒋某在看到民警后,转身就跑。

民警发现不对劲,立即追了上去。蒋某见无法摆脱民警,于是纵身跳入了附近的河里,民警想要阻止都来不及。

在蒋某跳下河后,民警立即联系救援。没过多久,一支由多名警员组成的搜救队伍迅速集结,赶赴现场。

然而由于夜色太浓,河面太宽,搜救工作异常艰难,当时的巡逻民警也不记得蒋某的落水地点了。

警员们只能沿着河岸搜寻,但除了波光粼粼的水面,什么也没有发现。

经过两天的搜寻,警方最终在河流下游处发现了蒋某的尸体。后经鉴定,蒋某的死因是溺水死亡。

蒋某的死亡对其家属来讲,无异于晴天霹雳,他们悲痛欲绝。而当他们了解到,是因为有巡逻警员追逐蒋某,才致蒋某跳河身亡后,便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可是公安机关却辩称:

1、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巡逻民警当时只是询问了蒋某是否发现什么异常,可蒋某却转身就跑,作为一名警察,他的直觉意识到蒋某可能问题,所以自然要先抓住蒋某,这也是民警的职责。

2、当巡逻民警看到蒋某跳下河后,他第一时间呼叫了支援,之后警方连续搜寻了2天,本机关已经尽到了及时搜救的义务。

那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2项规定,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责。

本案中,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称涉事小区外面多辆车遭到砸玻璃和盗窃车内财物的行为,作为公安机关有义务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当巡逻民警在案发现场发现蒋某后,便上前进行询问,这也是在履行职责。

可是蒋某突然逃跑并跳入河中,这一行为完全超出了巡逻民警的预料。

而且经调查,蒋某真正的死因是溺水身亡,而蒋某的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巡警存在逼迫蒋某跳河的行为。

其次,巡逻民警在发现蒋某跳河后,因为河面漆黑无法施救,所以联系了水上救援。

总从不能说必须让民警跳下河救人,才算尽到义务。而且在当时的那种环境下,如果巡逻民警直接跳河救人,不一定能救人,还有可能搭上一条人命。

因此,巡逻民警第一时间联系水上救援,且持续两天搜救,这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而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跳河的危险性,但他仍放任自己的行为,那么蒋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蒋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蒋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有网友表示,如果蒋某是砸车盗窃车内财物的人,那他还用承担责任吗?

如果那个窃贼真的是蒋某,那么蒋某无需在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因此,警方不得在对蒋某进行立案。

不过,刑事责任不用承担并不代表民事责任不用承担。

如果蒋某真的参与了砸车盗窃,那么他应当赔偿受害车主们的损失。

不过,由于蒋某已经死亡,所以这个损失只能在蒋某的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蒋某的遗产不够赔,那受害车主们只能认倒霉了。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