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人办了糊涂事!江苏,男子到寺庙参拜,正好遇到寺庙主持翻建寺庙化缘。问到男子时,男子没有钱给有些不太好意思,但是为了表示虔诚之心,男子半夜里开着卡车,将其女婿所在公司门口的2头价值9000元的石狮子给偷走,并以个人名义捐给了寺庙,结果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据悉,黄某是一名虔诚的信徒,定期会到当地的寺庙进行参拜。
不巧的是,这次黄某上完香之后,正准备离开时,正好遇到寺庙的住持。
住持委婉的提出,寺庙年久失修,现在正在进行翻新工作。这是一次很好的造化,便问黄某有什么想法吗?
黄某也想为寺庙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但是奈何自己兜里一清二白。
不过为了表示自己的虔诚之心,黄某承诺,会给寺庙送上一份大礼。
原来,黄某想到女婿刘某所在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现在公司的门口,还有两个威风凛凛的石狮子。
事发当天,黄某驾驶大卡车,女婿刘某驾驶吊车,将公司门口的两个石狮子拉走。
后黄某以个人的名义,捐给了寺庙。
没想到,公司负责人发现门口的石狮子“跑了”,于是赶紧报警。
面对民警的询问,黄某却辩称,这家公司早就闲置已久,我以为那石狮子他们不要了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黄某未经他人允许,将门口的石狮子带走,其行为已经违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查,两只石狮子价值为9000余元,黄某与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涉事寺庙是否有义务归还石狮子呢?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黄某伙同刘某,将公司门口的石狮子偷走,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警方也会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故,即便是黄某以个人的名义捐献给了寺庙,寺庙也应该归还。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结合警方的调查结果,黄某与刘某盗窃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黄某与刘某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发后,黄某与刘某主动到派出所自首,且坦白其犯罪过程认罪认罚,法院应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黄某与刘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