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已婚男子约情人见面,而后开车带着情人进入一偏僻树林,在准备与情人在车上发生关系时,趁情人毫无不备,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将情人杀害而后自杀。事后,警方介入,查明事情经过后,考虑到男子已经死亡,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情人家属难以释怀要求男子家属赔偿,未果后,将男子家属告上法庭,索赔94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情人家属的全部诉请,情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雷某已婚,且育有2子。男子李某比雷某大十余岁,同样也已婚,育有3女1子。
数年前,李某曾雇佣雷某在自己的工地上干活。一来二往,双方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3年2月,李某与雷某被人发现同时死在李某的车内。
警方介入后,将李某定为犯罪嫌疑人,并查明李某经事先预谋,通过聊天软件约雷某见面。而后在当天中午,携带刀具驾车将雷某带至一偏僻树林内,在与雷某准备在车内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趁雷某毫无防备,持单刃尖刀捅死雷某后自杀等事实。
警方认为李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且经调查,已经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不过,《刑法》第16条规定第5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考虑李某已经死亡,最终对李某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
警方对李某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后,雷某的丈夫、儿子难以释怀,要求李某的妻儿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李某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妻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等共计94万余元。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庭上,雷某丈夫、儿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认为李某杀害雷某,侵犯了雷某的生命权,李某妻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面对雷某丈夫、儿子的控诉,李某妻儿辩称,警方只是认定李某是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确定雷某就一定是李某杀害的。
同时拿出数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表示自身没有继承李某的遗产,就算雷某真的是被李某杀害,自身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能否确定李某为侵权人以及李某的妻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制度,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为有罪的,才成为犯罪人。
本案中因犯罪嫌疑人李某已经死亡,公安侦查阶段虽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且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如构成刑事犯罪,需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继而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因李某已经死亡,无法启动后续程序,仅凭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无法确认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为实际侵权人。
因此,李某妻儿虽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其构成犯罪,为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雷某丈夫、儿子的遭遇令人唏嘘,但因不能举证证明李某确已构成犯罪、确系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雷某丈夫、儿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雷某的丈夫、儿子不服,认为警方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已经明确记载了李某持刀杀害雷某的事实、经过,已经确认了李某的侵权事实,一审却以未经审判无法定罪认定李某不属于实际侵权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等等,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认为,李某持刀捅死雷某后自杀的事实,已经公安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因犯罪嫌疑人李某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自杀身亡的客观事实,致使受害人近亲属无法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得到慰藉,但犯罪嫌疑人李某侵害雷某生命权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参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规定,并结合本案客观情况,对受害人雷某亲属主张的物质损失丧葬费4.7万余元予以支持。
由于实际侵权人李某已死亡,李某妻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并未放弃全部遗产的继承,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损失。
综上,最终改判李某妻儿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雷某丈夫、儿子4.7万余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为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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