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离异男子网上招聘保姆当天,年轻女子声称自己是大学毕业会做家务、会辅导孩子学习。二人当天见面后约定5800元工资并于晚上一起外出吃宵夜喝酒。次日凌晨发生关系后,女子要求涨1万元工资。晚上二人再次发生关系后,女子以头痛为由外出并报警声称被强奸。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男子在街道办的调解下与女子签订协议并赔偿10万元。几个月后,男子以被胁迫的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返还。
(来源: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民法院)
57岁男子陈某离异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
为了照顾自己与女儿的生活,陈某在网上发布了一则要招聘一名保姆的相关信息。
20多岁女子谭某看到招聘信息后,声称自己是大学毕业、不仅会做家务,还能辅导小孩学习,陈某表示要先面试再做决定。
二人取得联系当天,陈某相约见面。双方见面后,约定谭某的月工资为5800元。
面试当天,谭某就主动要求上班并将行李搬到陈某家中。晚上22时许,谭某与陈某及其朋友一起外出吃烧烤、喝酒。
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又一起回到陈某家中。期间,谭某主动为陈某按摩并发生了关系。
次日起床后,谭某就二人昨晚发生关系一事指责陈某称,自己当时是喝醉了。
二人为此协商时谭某要求其保姆工资涨为15800元并将保姆协议样本发给了陈某。
虽然陈某嘴上答应,但没敢签名,因陈某不愿意签协议,谭某要求陈某微信给其转账100元定金,陈某同意了。事后陈某同意月工资15800元,但前提是谭某要做其女朋友,谭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
晚上22时30分,二人在房间一起玩手机游戏。晚上23时许,二人再次发生了关系。
事后谭某以头痛为由,声称要外出买药。结果谭某却到派出所报警声称被强奸。
公安机关在接案后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审查,民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案发后,谭某先是要求陈某赔偿其8万元,后又将赔偿金额提高到10万元。
案发两天后,在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内容大意为:陈某赔偿谭某工资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后,承诺不得再对谭某进行人身伤害、语言攻击及经济补偿要求;谭某不得再追究陈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签订协议后,陈某当场给谭某转账10万元。几个月后,陈某越想越不对并认为自己是被谭某算计了,于是将谭某告上法庭。
陈某认为:
第一,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谭某向其谎称是大学毕业,但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小学肄业,且谭某在应聘时隐瞒患有癫痫病病情的事实,故双方约定的协议应予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虽然其与谭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其当时是被谭某以要到工作单位闹事等手段威胁后,才被迫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谭某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并主张称:
二人认识当天双方约定保姆工资为5800元,但陈某承诺如果愿意做其女朋友工资就为15800元。之后,二人才见面的。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聊天记录为证。即并非事发后其才要求将工资涨为15800元的,
协议书是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的。其没有胁迫陈某,是陈某自愿给付10万元,故协议不能撤销。
法院这样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当时系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陈某聘请谭某当保姆,双方产生情感劳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故应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陈某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