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一女子在男友家中,和未来的公公发生了关系,事发后,女子一气之下选择了报警,得知公公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女子有些后悔,于是就改口称是自愿的,奈何非但没有救了公公,自己还进去了。
事发当天,女子陈某来到男友家中,此时家中只有男友的父亲高某一个人,高某告诉陈某,小高很快就回来了,于是,陈某便待在了房间里等待小高。
让人意外的是,趁着儿子还没有回来,高某竟然和陈某发生了关系,完事后,陈某一气之下选择了报警。
很快高某就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
从法律上来讲,高某不顾陈某的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陈某发生关系,这一行为显然是构成QJ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一旦证实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高某就要面临刑事处罚。
警方侦查后,认为高某的行为的的确确构成了犯罪,随即案件随后进入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此时陈某做出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决定,可能是出于对高某儿子的感情,或是其他复杂的情感因素,陈某竟然改了口,称当时和公公是自愿的。
陈某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其实是构成了包庇罪。
有人说,既然是改了口,难道还要追究陈某的责任吗?
其实,改口不是不可以,改口完全可以在刑事立案之前,甚至说是不报警处理,因为一旦报了警,由于犯罪是公诉案件,并不会因为改了口而变成了自愿。
所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明知高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却故意作虚假陈述,试图掩盖高某的罪行,这种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随即,警方将陈某抓获归案,面对讯问,陈某表示确实做了虚假的陈述。
随后,陈某因涉嫌包庇罪被立案调查,最终获刑有期徒刑10个月。如果陈某选择谅解高某,那么高某是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并不是说,陈某非要改口称是自愿。
其实,这起案件能让我们看到人性的多元性和复杂性。无论是高某的犯罪行为,还是陈某的包庇行为,其实都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然而,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高某儿子其实是最迷茫与无助的,因为他不知道接下来该如何面对女友,不知道该如何与父亲相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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