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浙江,一男子买了套别墅,贷款392万,每月还贷20000元,谁知还了3年,别墅烂尾,首付搭了进去,别墅还没见影,男子无奈之下,停了还贷,银行急了,不断催他还款,男子拒绝,银行告到法院,一审判决,男子要继续还剩下的220万,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判决亮了。
周小伟欲哭无泪,他买的房子,至今已经4年,还是住不进去。
他到工地看了几次,那别墅只盖起了一层楼,就再也没有动过。
周小伟掐指一算,买别墅时贷款392万,自己已经还了3年的房贷,每月20000,雷打不动。
可是如今,别墅并没盖起来,他们一家5口,依旧卷缩在老房子里。
原来,4年前在郊区,某开发商规划出一片别墅区,当时的价格相对来说,比城里的楼房还要便宜。
周小伟有三个孩子,妻子每天忙碌,照顾一家老小,他们住的房子,显得很是狭小。
周小伟作为一家之主,极力想改善居住环境,他听到开发商的宣传,立刻就到郊外那片楼盘侦查了一遍。
他发现这地方的位置相当不错,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遥远,他又想起来三个孩子在家里吵吵闹闹,瞬间上头就要买上一套。
妻子担心这楼盘不靠谱,因为她没有听说过这个开发商的名字。
再加上如今烂尾楼比比皆是,妻子不免担忧,让他等一等在看。
周小伟对妻子的意见嗤之以鼻,认为她是头发长见识短的女人之见。
他跑去亲朋好友家借了一圈,交了首付,贷款392万。
从此以后他有了希望,坚定不移的等着别墅盖好,他要让自己的妻儿过好日子,他信心十足,坚信自己眼光不错。
他诚心诚信,努力工作,每个月都一天不误的给银行打工,每月20000元房贷按时打到还款的账户,他累如老牛,依旧不放弃希望。
可是怕啥来啥,他还了三年贷款之后,发现别墅没有任何的动静,三年来就盖到第一层,然后再也没有然后。
如今周小伟被深困其中,他不但把首付搭了进去,房子没有,还得给银行每月2万。
妻子不停的唠叨,骂的他狗血朋友,家里的日子每况欲下,他的积蓄已经全部耗尽。
亲戚们也需要钱,他借别人的钱人家也开始要他返还。
周小伟不停的去找开发商,开发商拖了又拖,工地始终不见动工,就刚开始热闹了一阵。
周小伟家别墅现在只有一层,有的别墅连地基都还没有,工地在一年之后就没了工人,一派荒凉,彻底成了烂尾楼。
眼看家里的生活已经捉襟见肘,周小伟干脆断了银行月供。
没过多久银行业务员就找上门来,要求他立刻继续供楼。
周小伟气的脸红耳赤,我本来是个诚信之人,要不然也不会还了三年的月供,房子现在都没盖好,你们应该去找开发商要钱去!
周小伟抱着头蹲在地上大哭,我也不想这样,这不是我的责任,我的首付款也上百万,如今全都搭了进去。
银行态度冷漠,根本不听他说,反正说是你贷款,自然就要你来还钱。
周小伟一听,把心一横,我现如今是还不起了,房子也抵押给你们了,你们可以把房子拍卖,找我没有任何用处。
银行看他找个样子,也是对他毫无办法,他们直接就告到了法院,要求周小伟继续偿还剩下的220万房贷。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银行认为,是周小伟在银行贷款,所以他就应该继续还贷。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银行拿出贷款合同,合同是周小伟亲自和银行签订,和开发商没有关系,谁贷款就该谁来偿还。
到了最后,一审法院认为,的确是周小伟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房子如何烂尾,开发商如何破产,都和贷款没有关系。
因此,一审判决,周小伟应该继续还钱。
2、周小伟不服,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周小伟认为,银行贷款合同有违公平原则,各种条款只是规避了银行的风险。
但对购房人没有任何保障,反而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和义务。
别墅烂尾,自己搭进去上百万首付,房子也不见影,还得继续还高额的房贷,这不平等,也不公平,这样的合同条款根本无效。
3,二审法院判决,不支持银行要求还款的请求,周小伟不用再继续偿还贷款。 二审法院认为,周小伟提出的贷款合同中的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加重贷款人义务,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不支持银行的贷款合同,银行应该去找开发商要钱,周小伟也应该去找开发商要首付款和3年的还贷钱,还有产生的利息。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本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终,二审法院不支持银行要求周小伟继续还贷的诉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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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
内容来自:嘉兴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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