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在2016年与女友确定恋爱关系,很快便搬到女友的出租屋内同居。5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女友向男子索要5年的房租。没想到,男子不仅不给房租,还不打算搬出去。无奈一下,女友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据九派新闻12月31日发布,男子郑某与女友张某,于2016年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
随着两人感情的不断升温,郑某决定搬到张某的出租屋内,正式开始同居生活。
在同居之前,郑某曾拍着胸脯保证,自己会承担每个月4000元的房租。
张某知道郑某的条件一般,于是在两人同居期间,每个月4000元的房租,张某一直没有跟郑某提起过。
而郑某也像什么都不知道一般,从来也没有主动问过。
5年后,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可是在关于“买房子”的问题上,两人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并导致感情破裂。
分手后,张女士提出郑某承担5年的房租,没想到郑某不仅不给钱,还赖在出租屋里不搬走。
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郑某承担5年的房租,即23万余元。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郑某与张某仅为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张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张某与郑某仅为同居关系,不过涉及到房租的问题,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提供了曾经两人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在两人正式同居之前,郑某曾保证,会承担每个月的房租费用。
也就是说,郑某是知道每个月房租的具体金额,并曾就房租的问题,进行过保证。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时查明,张某与郑某存在同居的事实,且同居期间,每个月房租为4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郑某向张某支付23万元的房租。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