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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好意思的?安徽,女子自1991年出生后,亲生父母便将其遗弃,一直与养父母共同

怎么好意思的?安徽,女子自1991年出生后,亲生父母便将其遗弃,一直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没想到30多年后,亲生父母突然上门认亲,还要求女子支付20万的“生育费”,理由是十月怀胎不容易。女子直接喊话亲生父母:未来会更努力,会让养父母过得更好,至于你们,请靠边站!

(案例来源:热度新闻)

据热度新闻12月30日报道,出生于1991年的张女士,在其母亲刚生下她不久之后,便将其遗弃在当地某个镇上,其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至于张女士之所以会被亲生父母狠心抛弃,原因无非就是一个:张女士不是男孩。

当时正值凌晨,街道上几乎没有人经过,尚在襁褓中的张女士,哭的撕心裂肺。

好在这个时候,有一个老婆婆经过这里,听到哭声后,这才发现了张女士。

老婆婆实在不忍心,于是将幼小的张女士,带给自己的儿子儿媳抚养。此时,张女士与养父母正式建立了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张女士与养父母之间建立了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收养人就应该尽到相应的义务。

事实上,张女士的养父母虽然家庭条件很一般,不过对待张女士,却始终视为己出,无论是张女士的生活还是成长,皆竭尽全力。

张女士10岁的那年,亲生父母不知道从哪里得来的消息,曾准备上门认亲。

不过在准备认亲之前,张女士的亲生父母又无意中得知,张女士的养父母家庭条件太差。如果此时认亲,说不准就被讹上了。

思前想后,张女士的亲生父母便没有上门。

直到张女士长大了,且有一份稳定收入的时候,亲生父母这才上门,不仅提出认亲,还要求张女士支付20万的“养育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张女士的亲生父母提出“养育费”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女士与亲生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这种关系并不会因为张女士被遗弃、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改变。

也就是说,即便张女士心里再怎么恨亲生父母,等亲生父母年龄大了之后,张女士也应该尽到赡养义务。

不过关于亲生父母所提到的“养育费”的问题,因张女士与养父母之间,已经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之规定,张女士是无需支付所谓的“养育费”的。

不过现在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旦其亲生父母将张女士告上法庭,张女士不仅要承担养父母的赡养责任,同时也要承担亲生父母的赡养责任,对于张女士而言,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总的来说,张女士的亲生父母的做法实在不应该。当初已经选择将张女士遗弃,怎么就好意思再来认亲呢?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