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三少年一审判决出来了,在网上引发热议。之前喊杀声一片,如今判后都认为判轻了,喊杀声依然一片。 先看判决结果:主犯张某获无期;李某获有期徒刑12年;马某免于刑事处罚,矫正教育。 人们认为判轻了的理由是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定罪分析: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正确。 量刑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都是十三岁少年,判死刑是不可能的。总体上讲,这一判决是依法有据,定罪量刑适用法律得当,合理。但考虑犯罪手段过于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量刑似乎略有过轻。 依法可作如下判决: 1.张某判死缓。张某依法应判死刑,但因年龄未满18岁,减轻刑罚判处死缓,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并非一种独立的刑罚,体现出应判死刑而减轻刑罚的一种特殊刑罚形式。 2.李某虽罪不如张某,但在犯罪行为中同样起着主要作用,应该量刑最高有期徒刑15年,因性质过于恶劣,危害性太大,应加刑3年,判处18年有期徒刑。 3.马某,虽未参与预谋并未动手实施,而且在他人实施时离去,但仍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具体表现为,一是默认共同犯罪,情节是当李某告诉他时,他并未制止与离开,相反的是一路前往,共同而去。注意离开情节,是在张某实施时才离开的。二是参与毁灭罪证,行为是帮忙弄坏手机卡。三是知道埋尸现场,不属共同犯罪是不会知道的。 但马某有立功表现,首先承认犯罪事实,并带警方指认埋尸现场。分析犯罪事实与立功表现,应判有期徒刑3年,可考虑缓刑3年。如上所判,比一审判决无论是依法惩罚犯罪份子,还是社会效果或许更好一些。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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