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银行存入400万,一年定期。到期利息132000元。不曾想,一年后,他去取钱,银行工作人员竟说,存单是伪造的。当初那个柜员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男子找银行主管部门沟通无果后,一怒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却说,存单是假的,储蓄合同就不成立,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早上,一轮红日洒下万丈金光。被沐浴在金色阳光中的行人,每个人脸上都是舒展放松的表情。
朱哲急匆匆来到银行,把手中存单递给柜员,谁知柜员拿着存单来回翻看,又狐疑地看了朱哲一眼,语气生硬地说:“你这存单是假的!”
她话音刚落,柜台外边的朱哲吓得一个趔趄。他的脸上露出焦急的神情,他的嗓门也大了起来。
“怎么可能?我去年在你们这里存的,过了一年,竟说我这存单是假的,咱不带这样开玩笑!”
“没人跟你开玩笑,你这存单的确是假的,当初给你经办的那个柜员已经被刑事拘留了!”柜员耐心解释。
“姑娘,麻烦你再仔细看看,我有心脏病,可经不住这样的吓唬。!”朱哲的脸色已经开始发白。虽然他极力控制着自己的情绪,但从他颤抖的双脚和他紧张的表情可以看出来,此刻他的心情一点也不轻松。
果然,在跟柜员第三次沟通无果后,朱哲愤怒地找银行主管。结果,主管很无奈的告诉他,事实就是这样,当初为他开单据的那个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是那个柜员私自吞了朱哲的钱。
朱哲愤怒了,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事件,他失去了以往的冷静。要知道,他这可是400万啊,他不明白,这样一个银行,竟然会有人伪造存单,还把他的400万给骗走了?
他狠狠地掐了一下自己,感到疼痛的时候才醒悟过来,这不是在做梦,他看到大厅里洒下的阳光,真真切切地意识到,他是真的遇到骗子了。
朱哲的思绪飘回一年前。
一年前,合伙人给他转账400万,他想着暂时用不上,就把钱存入银行。当时的柜员还特别热情,那个会计主管还特地把他叫到办公室,亲自为他倒茶,说他这样的vip客户是他们银行的贵宾。
主管贴心地问他,是否要办理理财业务?
朱哲拒绝了,他很干脆地说,就办理一年定期,这钱到时候还要用。
主管赔着笑脸说,好的,马上就给你办。
朱哲接过存单的时候,还特地看了一下。3.3﹪的利息,存期一年,到期利息132000元。朱哲觉得很踏实,这就是当时的正常利息,
他当时没多想,就是一个存单,银行是正规银行。所以办完后他就回家了,之后也没有再看。
但他万万没想到,一年后,银行居然告诉他,当日为他办理存单的柜员和那个会计主管都已经被刑事拘留。
这样的消息,对他简直是晴天霹雳。
愤怒的朱哲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却说,是内部员工违法,跟银行无关,谁的错就该找谁。朱哲不该找他们。 朱哲几次跟银行沟通无果,就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主张银行赔偿自己400万本金和利息损失。
1、朱哲说出他的理由。
事发当日,他去银行存款,接待他的是银行主管,为他办理业务的是当日值班柜员。
他是在银行内部,让银行工作人员为他办理的存单,因此,他跟银行自己已经形成储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既然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那银行就应该履行他们的义务,正常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至于银行说是员工犯罪行为,跟他说不着,他看的是合同。
2、银行说,他们根本就没有跟朱哲形成合同关系,又何来履行合同?
事发当日,是柜员跟会计主管联手作案,他们私吞了朱哲那400万,然后递给朱哲一张伪造的存单。
既然不是正规存单,那银行跟朱哲就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应该是侵权纠纷。朱哲应该去找之前为他办理业务的柜员和主管,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也就是说,银行作为发卡行,不但应该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当日为朱哲办理业务的柜员和主管,都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他们二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联手实施犯罪行为,给朱哲开了假存单。
对朱哲来说,他作为一个普通储户,无法识别假存单很正常。
在上诉情况下,判定朱哲跟银行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对朱哲是不公平的。
朱哲的400万没有按规定存入账户,是银行内部监管不力。银行理应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返还朱哲400万,并支付一年利息13.2万。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