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名男子约女网友在半山腰发生关系,支付了500元连续发生了三次关系后,觉得给的钱多了,于是趁着女网友提裤子的时候,将女网友挎包里的150元抢走,女网友追赶不及随即报警称被抢劫,结果两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女网友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男子谭某闲来无聊,于是便在网上搜索附近的人,看到异性的时候,谭某就加上了女网友梁某,随后两人就开始有一句没一句的聊了起来。 谭某表示要见一见女网友梁某,如果见了面觉得还可以,愿意给梁某500元发生关系,梁某说来了看看再说,于是,谭某开着车就去找梁某了。 见面后,梁某就带着谭某一起来到了公园,两人路上谈好了500元的价格,梁某给了150元现金,又转给了350元,随后在一处没人的半山腰上发生了关系,一会的时间,两人就连续发生了三次关系。
最后一次刚结束的时候,谭某觉得给对方的钱多了,于是便打算减小一部分损失,于是,趁着梁某提裤子的时候,直接将装有150元现金的挎包拎起来就跑下了山,梁某也是追赶不急,看着谭某消失了。 无奈,梁某只能下山后,在路上的帮助下报了警,梁某称自己遭遇到了抢劫,警方非常重视,于是立即展开调查,随后将谭某抓获归案。 可是,谭某却表示自己不是抢梁某的挎包,而是一开始说好了是100元一次,但是见面后梁某涨价成了500元,所以,自己取回的是多付的钱。 于是,警方认定双方实则是卖淫嫖娼,于是对两人纷纷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可是,梁某却不服,坚称是遭遇到了抢劫,于是,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不过警方却表示,梁某和谭某之前已经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而且谭某已经支付了嫖资,双方完成了交易,所以,双方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 而且,不仅有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有梁某和谭某的询问笔录,两人在笔录中均有交代,并进行了相互的指认,所以,对其进行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所以,警方也将相应的证据向法院进行了提交,但是,梁某表示,笔录是在被胁迫下签署的,但手机是事后一个月零一天才还给自己。当时是因受到生命威胁才与谭某发生的关系,自己愿意退钱,这不是卖淫行为,而且双方的聊天记录中自己一直都不同意,且双方是耍朋友而发生的关系。 那么,法院是怎么审理的? 本案中,原告称其系与谭某耍朋友见面后发生关系,收取谭某支付的钱财是基于男女朋友间发生关系自愿给付。故本案核心争议是两人之间发生关系是否建立在金钱交易的基础上,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首先,两人是第一次见面,此前双方互不了解,谭某的笔录中已经说明了见面就是为了给钱发生关系。 其次,从双方见面到发生关系地点的过程中,二人经交谈并达成一致意见,在谭某付了钱之后,梁某才同意发生关系的,并不是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而发生关系的。 事发后,因为谭某觉得支付价格给多了,所以才心生贪念拿走了梁某的挎包的,这有谭某的供述予以佐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认定梁某的起诉不成立,对其进行了驳回处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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