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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女子入职一家公司后因没有及时发放工资,女子提出了离职并获赔了3.4万元,

天津,一女子入职一家公司后因没有及时发放工资,女子提出了离职并获赔了3.4万元,因为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这笔钱,老板就被列入了失信名单,让人意外的是,老板竟然直接跑到女子家中讨说法,最终不幸被女子哥哥捅伤致死,事发后,女子哥哥还获刑了。

耿女士和丈夫离婚后,就一个人带着孩子,因为巨大的生活压力,耿女士搬离住处后,就和哥哥耿某生活在一起。

为了改变现状,耿女士入职了一家公司,入职半年左右,因为公司效益不好,加上那段特殊的时间,公司开始拖欠起了员工的工资。

耿女士无奈便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最终获赔了3.4万余元,可是即便如此,公司还是说自己没有钱,迟迟没有支付这笔钱,于是,耿女士就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老板王某也因此被列入了失信人。

一天,王某根据当时耿女士入职信息,直接找上了门。结果因为一言不合,双方大打出手,最终,王某倒在了血泊中,最终因失血过多不幸去世。

随后,耿某的哥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有人说,欠薪的竟然主动跑到人家家里面挑事,都欺负到人家家里面了,还要怎么退?

也有人说,欠钱不还,私闯民宅,还叫嚣威胁,哪一条不能正当防卫?

其实,是不是正当防卫,关键要看两个因素。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以,耿某持刀致王某死亡,明显是造成了重大损害,关键就要看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那么,这个必要限度到底是什么?

即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且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应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

当王某上门闹事,其行为是否有可能导致耿女士和哥哥的生命安全出现重大威胁,比如王某是否携带凶器上门,并向两人进行了挥舞威胁,甚至是已经持有凶器对两人实施伤害。

如果王某没有这么做,只是上门辱骂、甚至是动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耿女士和其哥哥的生命安全,都难以受到实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耿某持刀对王某实施侵害,致其死亡的,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

那么,怎么才不算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其实,如果耿女士以及耿某赤手空拳对王某实施伤害,即便把王某打趴下了,被打成了轻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都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可是,两人对一人,而且两人中还有一人持刀,一人只是赤手空拳,无论是肢体力量还是借助工具,一人都不占优势,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何耿某得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致人死亡,正常来说,耿某是要面临10年以上刑期的,但是,耿某有自首,而且也是防卫过当,加上受害人也有过错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5年。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