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小伙在路上散步,结果却突然窜出了一条狗,小伙为了躲避跑到了车行道,谁知一部车子避让不急直接将小伙碾压身亡,事发后,小伙家人认为是狗主人的问题,协商无果后将其告上了法院索赔百万元。
男子陈某像往常一样走在街道上,或许正想着工作上的安排。可谁能料到,就在陈某前行之时,一只狗突然从某个角落窜了出来朝着陈某冲去,陈某在慌乱之中,为了躲避这只狗,下意识地朝着车行道跑去,全然顾不上车行道上随时可能呼啸而过的车辆。
而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林某驾驶着一辆车恰好行驶到此处。尽管林某已经尽力刹车、避让,可由于事发太过突然,根本来不及做出完全有效的应对措施,陈某就这样不幸被车碾压在了车轮之下。
陈某倒在血泊之中,生命在这意外中戛然而止,事后,陈某的家属沉浸在巨大的哀伤之中,他们认为这场悲剧的源头在于那只突然出现的狗,于是毅然将狗主人谭某夫妇告上了法院,并且提出了要求赔偿百万元的诉求。
谭某夫妇辩称,他们外出的时候,自己确实已经给狗栓上了绳子,尽到了基本的管理责任。只是后来到了人流相对较少的路段,想着应该不会出现什么意外情况,才解开了绳子,况且狗一直都在他们身边,他们自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所以觉得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件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谭某夫妇强调在人流少的路段才没栓绳且狗在身边,但他们松开狗绳这一行为本身就增加了狗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陈某之所以跑到车行道上最终遭遇不幸,直接导火索就是狗的突然出现,即便陈某往车行道跑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避险合理性问题,但这并不能完全免除狗主人的责任。
所以按照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谭某夫妇作为狗的饲养人,需要对陈某所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刑事法律层面来看,要判断谭某夫妇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这种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事件,如果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严重的过失行为达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程度,是很难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比如,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谭某夫妇虽然松开狗绳有一定过失,但从主观心态和通常的司法实践判断,他们并没有预见到会发生如此严重后果的主观故意或者严重到构成犯罪的过失,所以通常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难以从刑事角度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司机林某,由于事发突然,加上自己也是正常驾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所以,司机林某也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其实,不同地区对于养犬有着不同的管理规定,比如有的城市规定在特定区域必须时刻栓绳等。如果韶关当地有类似明确要求养犬在公共区域无论何时都要栓绳的行政性规定,那么谭某夫妇松开狗绳的行为就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的养犬管理条例,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谭某夫妇最终认识到自己虽然没有主观恶意,但松开狗绳的行为确实对陈某的遭遇有着不可推卸的关联,最终同意赔偿陈某家属 45 万元。
这件事情的发生,再次提醒着广大养犬人士,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时刻尽到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责任,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