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贪心惹的祸!”云南文山,“亿万富翁”入股一矿山后,发现矿山入不敷出,无法运转,提议股东再投钱,未果后,自行拿出200万元将矿山运作了起来。因为效益较好,其他股东眼红,要求分红,遭拒后,其中一股东开车将“亿万富翁”撞伤后,又拿刀连捅“亿万富翁”数刀,导致“亿万富翁”当场死亡。事后,涉事股东自首,但是最终仍被判处死刑,涉事股东不服,随后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据悉,目前最高院已经下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来源:环球网、开屏新闻等)
据悉,男子王某拥有多个锰矿、铁矿等矿产,系当地有名的矿老板,除了矿产,家里还有石场、房地产等产业,资产亿万。
16年前,王某从一矿产5个股东手中买了10个点的股份。入场后,发现矿产入不敷出,加之铁矿价格下跌,认为受到了原股东的欺骗。
虽然如此,王某知道如果将矿场运作起来,会有不错的回报,便召开股东会,让原5个股东投钱。怎料,原5个股东一个也没来。
随后,王某便自行投入200万元,并与原股东协商好,如果赚钱了就先把自己的200万还了。 而在王某的运作之下,矿产最终转亏为盈!第一个月就赚了400多万。
原股东坐不住了,便要求王某分红,但是却遭到了王某的拒绝。一名马姓股东在与王某争执过程中,还弄断了腿。
对此,马某说是被王某和王某的工人打的,但王某家人及工人却说是马某自己不慎摔倒弄断的。
因为投了50万元,一分钱也没拿到手,马某认为王某霸占了公司,再加之过程中断了腿,对王某怀恨在心。
随后,不久的一天,跟踪王某的车辆,将王某撞伤,而后持刀连捅王某数刀,导致王某不幸死亡,而后自首。
警方介入后,遂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马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由于王某家属对案件事实存疑,怀疑是有人雇凶杀人,案件一波三折经过数次退回补充侦查。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马某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自首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应当”!
2022年,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量刑情节、行凶手段、危害后果等,认为马某“罪大恶极、不可饶恕”,最终对其适用死刑!
同时由于王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核定王某家属提出的合理损失后,判决马某赔偿王某家属丧葬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6.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马某不服随后又提起上诉,2022年底,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维持一审原判。
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是说判了就执行死刑,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6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据悉,目前,最高院已核准了马某的死刑,并下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最后,对此不少人说,人都没了要钱还有什么意义?都是贪心不足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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