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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女店长给一个男性客户家里送啤酒,乘坐电梯准备离开时遭到男性客户的调戏,

辽宁营口,女店长给一个男性客户家里送啤酒,乘坐电梯准备离开时遭到男性客户的调戏,女店主当即作出应激反应,男客户一个没料到,后退一步后直接摔倒在电梯间。起身后男客户发现自己小手指筋断裂了。为此男客户家属向女店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4.1万余元。但女店主不同意,说是男客户咎由自取,和自己无关。

(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娟和丈夫一起经营着一家小卖部,主要服务于小区周边的居民。某日夜里,王娟接到小区业主李腾的电话,要求送一箱啤酒到家。

平时这个活都是由王娟丈夫做的,但是当时王娟丈夫出门了,李腾要的又比较急,加上是老主顾,所以只能王娟亲自去送。

到达李腾家之后,王娟亲自把啤酒放到了地上,并把之前李腾喝酒剩下的啤酒瓶收走。

按照王娟的说法,就在王娟抱着一箱啤酒瓶到电梯准备离开时,李腾也跟着一起进了电梯,不知道是因为喝酒还是什么原因,李腾先是言语轻浮,之后又开始对王娟动手动脚。

很快王娟开始反抗,李腾一个后退,倒在了地上,倒地过程中,李腾不由的去扶墙,可能因为墙壁的边角太过锋利,李腾的右手小手指筋被割断。

很快李腾被送到医院,医生给李腾进行了包扎。事后李腾表示,当时他只是和王娟开玩笑,并没有动手动脚,但是王娟反应很激烈,顺手推了李腾一把,李腾一个不注意,直接摔倒在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请求法院判令王娟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可王娟却说,李腾没有说到本案发生的重点,案发当天自己送了啤酒准备离开时,李腾一起跟进了电梯,然后就对着自己动手动脚,还把双手放在了自己的胸部,自己当然要反抗,但是双手抱着酒瓶,就耸了耸肩,之后李腾一个没站稳,就摔倒了。

而且刚开始时李腾也承认,是其腿部有疾病,所以才没站稳摔倒的。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李腾猥 亵自己在先,之后又因为腿疾摔倒在后,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李腾的诉求。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娟推了李腾,导致李腾摔伤,是事实,但李腾也有过错。虽然派出所无法对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做出定论,但是从对双方的笔录内容可知,李腾对王娟是有过不礼貌的言语。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王娟和李腾各自承担50%的责任,根据李腾一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按照责任比例,王娟应向李腾方支付两万余元。

判决后王娟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王娟说:

1.案件的起因就是李腾有猥琐行为,虽然案发地没有监控,但是李腾也承认是因为喝了太多酒,腿不好导致滑倒;

2.自己当时并没有推李腾,而是耸了耸肩,当时在派出所做笔录时,是民警不会写“耸”字才写了推倒。

3.李腾摔倒是因为其行为不检,心生胆怯才慌忙后退,之后抓到锋利的东西导致划伤,与自己无关。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腾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王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推李腾,而是耸了耸肩,由于民警不会写耸字才写的推倒,不应承担责任。但是王娟却在民警的询问笔录上签了字,所以法院对于王娟的说法不予采信。

虽然李腾对王娟有不礼貌的行为,但是根据现有证据,王娟推倒李腾的侵权事实客观存在,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评论列表

北方以北
北方以北 3
2024-12-30 17:10
正当防卫还是错,特么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