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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清镇,6旬大叔为了给自己提前准备好棺木,到山上砍伐了村集体所有的17株杉树,

贵州清镇,6旬大叔为了给自己提前准备好棺木,到山上砍伐了村集体所有的17株杉树,被主管部门发现后,大叔被要求造林苗木株数198株并被没收作案工具和制作出来的木板。大叔自以为,这事就会到为止,可大叔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处实刑。

(来源: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男子周某是当地某村村民。初中文化,有木工手艺,从小到老,都是在农村生活。

可能是因为老一辈人的思想,周某过了60岁以后,就想亲手给自己打造一副棺木,待自己百年后,再让子孙拿出来使用。

确定这个想法后,周某就开始在村里附近的山上,寻找合适的木材。

在共计17株杉树上,做了相应的标记后,周某使用钢锯、木工斧分两次进行砍伐。

周某将共计17株杉树运到附近木材厂后,经加工厂加工,一共制作了22块木板。

其余都用不上的废料木材,都被周某焚烧成炭灰后,作为其自家菜园的肥料使用。

然而,周某的行为被主管部门发现了。

经主管部门确认,周某未办理砍伐证,也未经村委会同意,所砍伐的17株杉树属于村集体资产,其主观故意属于非法占有。

砍伐的林木17株均为杉木,采伐立木材积8.4立方米,立木蓄积共计14.1立方米。

被扣押的22块木板,已经发还给村委会。

案发后,周某被自然资源局要求在指定位置种植一定数量的树木进行复绿。2024年4月,自然资源局开具了验收报告。

报告内容显示:主要复绿植被为杉木,规格为高0.5米、地径/米径1-2厘米,栽种密度为2*2米,栽种面积共计1.19亩,造林苗木株数198株,经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符合造林验收标准,予以验收。

周某自以为,才砍了17株,而且,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非法获利、事后也已经复绿,这事就算翻篇了,可他最终还是被起诉。

检察院认为: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第4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10倍、50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周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村集体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4.1立方米,属于上述“数量较大”应当追诉的情节,因此,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村集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森林植被是重要的生态资源而应受到保护,对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应当遵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村集体林木17株、立木蓄积14立方米,数量较大,不仅侵犯了集体财产所有权,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不论周某砍伐杉树的目的到底是拿来变卖获利,还是真的想用来做棺木,从刑法上讲,其非法砍伐村集体的杉树,主观上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周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周某作案时所使用的钢锯、木工斧,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当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刑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综上,法院根据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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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8 15:10
啥玩意棺材要17根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