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婚后买房差钱,娘家父母卖了老房子,借给他们夫妻530万,夫妻俩约定按份共有,女子占80%,丈夫占20%,可夫妻俩感情破裂要离婚,女子说离婚可以,先把她父母的530万还了,丈夫却说:我又没在欠条上签字,是你借的,跟我无关。法院判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关昕和马浩自由恋爱,喜结连理,婚后,他们不想租房度日,就决定拿出所有积蓄买房,可即使2个人的存款凑一起,还有很大缺口。
关家父母心疼女儿,为了让女儿住的舒服些,一咬牙把老房子卖了,再加上积蓄,一共凑了530要支援给女儿女婿。
当然,这笔钱属于借给他们夫妻俩的,由女儿关昕打了欠条,写明从父母处借款530万用于买房置业。
夫妻俩一个出钱多一个出钱少,房子夫妻共有的话,关昕吃亏,夫妻俩也都知道,感情的事,谁都说不准,白头到老当然好,如果感情生变,还是提前丑话说前头好。
于是,夫妻约定房子共有,关昕占80%份额,马浩占20%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在关昕和马浩之间,他们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意味着,如果房产产生收益或需要承担费用,他们应按照各自的份额来分配或承担。
这样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双方应按照约定来处理房产。
如果约定为按份共有,则需要明确各自所占的份额,并可以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没想到,夫妻俩婚后感情出现裂痕,很快走到了一拍两散都地步。
关昕要求离婚前,先把借她父母的530万购房款还了。
但马浩却瞬间变脸,说530万的欠条他没签字,是关昕借的,跟他没关系,再说了,他们房子的产权已经约定了按份共有,关昕占了80%份额,市值700多万,远超530万。
而他才占20%,市值才300多万,如果他也负责还530万借款,到头来啥都没落下,他亏大了。
那么,马浩的说法对不对呢?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马浩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但是这笔530万的借款,是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
而且,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这表明,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且夫妻双方均从中受益。
其次,虽然欠条是由关昕个人出具,但借款的实际用途是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因此,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再者,从公平原则出发,如果仅由关昕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而马浩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却无需承担任何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马浩虽然只占房屋20%的份额,但他同样享受了房屋带来的居住权益和可能的增值收益。
关昕和马浩因为530万产生分歧后,离婚就推后了,得先就怎么还530万欠款达成一致。
关昕一纸诉状,把马浩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530万。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昕跟父母借钱,是经过跟马浩商量,而且他也同意。
而且,借条就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已经注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关昕瞒着马浩擅作主张借的,借的钱也用于共同买房家庭生活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即使马浩没在欠条上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款责任也是双方的。
马浩主张,购买的房屋约定了所有权比例,自己20%份额只对应不到300万元价值,所以不应该承担还款530万元的责任。这是没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关昕和马浩房屋所有权比例的约定,属于2人后续处理房屋的内部约定,并不影响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最终,法院判决马浩和关昕离婚前,偿还岳父母的530万。
以后用老人钱买的房子,直接备注: 此款赠与自己孩子买房或者投资,若是离婚对方不得分配。
一定讲好,离婚不享受分老人的钱买的房,没有离婚,房子永远是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的的。以后年轻人就不会骗婚要财产,真爱也不会不同意这个说法。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