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负人了!”福建龙岩,一名女子卖肠粉从中获利60元,却被市监局罚了11.5万元。女子不服,要求减免罚款。市监局将罚款减到6.5万元,女子仍然不满,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张林从小生活在农村,嫁给了同为农村人的丈夫。多年来一直在农村生活,两人并未觉得有什么不方便,反而觉得很安逸。 可自从孩子到来,加上身边环境的影响,让他们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身边不少家长,为了孩子上学,搬离了农村,到城市买房,为孩子提供好的上学环境。
看着大家的转变,张林意识到,他们的思想和生活也要变一变了。趁孩子还小,提前做足准备,等孩子上学也不至于抓瞎。 于是,夫妻俩拿出多年的积蓄,在市里买了一套房,从农村搬到了市里。城市生活并没有想象中那么轻松。处处都要花钱,开销也越来越大。 一家人要定居在市区了,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很难长久生活下去。两人决定做些什么。 想过打工,但给别人打工,根本赚不了多少钱,时间上也不自由,带孩子根本不方便。于是,两人商量着做点小买卖,能赚钱养家,还能照顾孩子。
张林会做肠粉,手艺还相当不错,吃一碗想第二碗的那种。于是,两人决定开一家小吃店,卖些特色小吃。 虽说店里的小吃种类丰富,但主打的还是肠粉。为了把控肠粉的口感,张林对原料米粉也十分挑剔。 这天,他们正在店里忙碌着。两个小贩骑着车子在他们的门口叫卖:卖米粉了! 张林并不想理会,毕竟她有固定的进货渠道。可两人一直在门口喊着,她就想到门口看看,米粉的品质如何。
多年来的经验,一眼就能看出,米粉是否是能做出美味的肠粉。张林看了看小贩卖的米粉,发现他们的米粉真的很不错,于是,便买了一些。 张林拿着这些米粉做了30份肠粉,成本是3元钱,以5元钱的价格卖出去。这30份肠粉一共卖了150元,张林从中赚了60元。 顾客们都反应口感不错,张林还计划着,这两个小贩来了,再多买一些米粉。可张林并未等来卖米粉儿的小贩,反而等来了市监局的工作人员。
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张林,要对店里销售的肠粉进行抽检,并从中抽取了样本。经过检测,张林销售的肠粉不合格,其中含有硼酸。 随后,市监局以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为由,罚了她1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随后,张林向市监局作出请求减免罚款的报告,张林表示:疫情期间,店面关门很久,经营有困难,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经过市监局研讨,最后决定对其罚款65000元。
市监局已经将罚款金额降低,但张林还是觉得65000元太多。直接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监局对她作出的行政处罚。 针对这件事,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在进购原料时,张林有检查原料是否合格的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作为经营者,张林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为食客提供安全的食品。店里的肠粉是张林进购米粉,自己制作。 在进购米粉时,张林有义务去检查采购的米粉是否合格,而张林进购的米粉里面含有硼酸,没有尽到检验的义务,应当受到处罚。
2、张林销售含有硼酸的米粉,并从中获利,违反了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张林进购的米粉含有硼酸,硼酸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她将这样的米粉制作成肠粉,并全部销售出去,已经无法追回。
肠粉一共卖了150元,她从中获利60元,本是罚了她11.5万元,在她申请减免罚款后,市监局研讨后,对其作出65000元罚款的处罚,合理合法。 最后,法院驳回张林的诉求。张林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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