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手机贷款15万,不到1个月竟意外离世,妻子继承了房产,儿子放弃继承,没想到4年后,银行突然把男子的妻儿起诉到法院,让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妻子:我丈夫没按月偿还,你们不来催收,等了4年,让我们拿利息和罚息,你们安的什么心?法院判了。
(来源:现代快报)
徐峰因为需要一笔钱应急,求借无门后,他一筹莫展。
这天,他跟一个关系不错的朋友开口,对方说他也手头紧,家里的钱都在股市套牢,他每月还要还信用卡,无能为力。
但朋友给他出了个主意,手机上可以申请信用贷款,让他试试看,一般都能贷下来,让他试试看。
徐峰觉得这也是个办法,虽然要出一些利息,但借钱欠人情,利息还有个数,但人情还不完。
所以。他决定通过手机申请一笔贷款。他小心翼翼地填写着各项信息,最终成功申请到了1年期的信用贷款15万元。
拿到贷款的那一刻,徐峰心里松了一口气,但也有一丝不安,他还是第一次办理贷款,但他相信,这笔钱很快就能还清,不会出什么纰漏。
可生活总是充满了变数。就在贷款到账后不到1个月,徐峰在一次外出时遭遇了意外,抢救无效身故。
妻子郁兰悲痛欲绝,无法接受现实,她不敢相信,那个无论多苦多累,在外面受了多大委屈,回家都会笑容满面的丈夫,就这样突然了。
她强忍悲痛,跟儿子安葬了丈夫,然后,儿子放弃继承权,郁兰继承了徐峰留下的房产。
而此时,郁兰并不知道丈夫还有一笔15万的贷款,当初,徐峰怕妻子焦虑,有什么事都自己扛,跟妻儿从来报喜不报忧。
时间一天天过去,郁兰调整心态,接受丈夫不在的事实,支撑起这个家。
万万没想到,4年后,银行突然找上门,告诉郁兰,徐峰生前有一笔15万贷款,期限一年,要求郁兰偿还本金,利息还有罚息。
郁兰当时很震惊,她不知道丈夫竟然隐瞒了贷款这件事,但她很快知道丈夫贷款的用途,知道他没告诉自己,是怕她担心。
但她不解的是,丈夫15万的贷款,为期一年,到期了银行为啥不催收?一般贷款,每个月都要还利息,然后到期后再收回本金,可4年来,银行从没没来催收过,导致她不知情,而且产生了不必要的利息和罚息,她无法接受。
郁兰觉得,本金她可以给,利息和罚息不会偿还,因为这是银行的责任,跟她无关。
郁兰质问着对方:“我丈夫没按月偿还,他去世后,你们收不到钱了不来催收,等了4年,让我们拿利息和罚息,你们安的什么心?”
银行看郁兰拒绝支付利息和罚息,一纸诉状,把她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她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郁兰有帮丈夫偿还贷款的义务吗?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徐峰去世后,其妻子郁兰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房产,而儿子则放弃了继承权。
郁兰应在所继承房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徐峰生前依法应当偿还的15万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而儿子由于放弃了继承权,因此不承担此债务的清偿责任。
2、同时,银行在徐峰没按期还款时,未及时进行催收,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虽然徐峰,没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但前提是借款人故意或过失没按期还款。
徐峰是因意外去世而无法按期还款,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因此,在认定逾期利息,即罚息的责任时,应考虑此特殊情况。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银行在徐峰没按期还款后,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如催收、提起诉讼等,来防止损失的扩大。
相反,银行放任该情形存续近四年,导致产生了不必要的利息和罚息。
所以,银行不得就因未采取适当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即罚息要求赔偿。因此,法院对银行的罚息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郁兰支付15万本金,并按约支付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贷款期限外的利息。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