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女子来到自助餐厅吃饭,看到她们拿的食材份量店员都惊呆了,还以为她们的饭量大,但没有想到她们是带着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目的,饭后两人把海鲜、肉类装满了随身带的袋子,离开的时候被店员抓了正着。店长质问:159元的自助餐打包400元食材,你们不是来吃饭的,是来上货的吧?
(来源:极目新闻)
王梅和肖潇听说有一家自助餐厅,里面有不少的海鲜,就是有点小贵,要159元一位。但只要饭量大一点的,是非常划算的。
听到有不少品种的海鲜,俩人立马决定一起去这家自助餐厅消费。
对她们而言,去吃自助餐是很划算的,因为俩人的胃口都不小,很快俩人找了一个合适的时间相约来到这家自助餐厅。
果然,这家餐厅的食材没有让她们失望,有不少品种的海鲜,平时她们随便出去吃都大好几百。
俩人付了钱就开始挑选食物,一会盘子都装满了海鲜和肉类。
她们对这些食物都挺满意的,大快朵颐地吃了起来,没多久的功夫,桌上堆满了海鲜壳等垃圾。
胃口这么好的女子,免不了让其他人多看2眼,也引起了店员的注意。
在她们再次拿一大堆的食材时,店员们都窃窃私语,要是顾客都像王梅和肖潇这么大胃口的,估计餐厅要关门大吉了。
但同时有店员提出质疑,她们已经吃了这么多,还拿这么多的食材,该不会是想偷偷带走吧,毕竟并不缺贪小便宜的客人。
有店员提出这样的质疑,他们就比较关注王梅和肖潇这两位顾客了,时不时有店员看一眼他们那一桌。
果然如店员质疑的那样,王梅和肖潇吃饱喝足后,看了看四周,发现没有店员注意,就拿出随身带的塑料袋装食材,再塞进随身带的包里面。
俩人看着随手带的袋子满满当当的,满意的离开了座位去要100元押金。
在她们进来自助餐厅消费的时候,店员已经告知店内用餐规则,如果违反了规则,这100元是要扣下的。
王梅和肖潇信誓旦旦的保证,他们一定遵守店内规则。看着俩人的衣装打扮,店员觉得她们并不像贪小便宜之人。
正在俩人去结账处要押金时,店员去检查她们那桌的时候,有店员提醒到,刚才他们那一桌还有很多食材,怎么一下就不见了呢?
店员看了看俩人随身带的包,发现鼓鼓的,意识到食材可能进入他们的包里面了,于是立马查看了一下监控,这才发现他们的行为。
店员把事情告知了店长,店长来到结账处,问她们是不是拿了店里的食材?要求她们拿出来。
王梅和肖潇生气了,质问起店长:你看不起谁呢,我们是那样的人吗?你们是不是不想退我们押金,你这餐厅就是黑店。
店长本来不想计较,只要她们把从店里拿的食材都拿出来,她就让她们走了,以免影响店里的其他客人。
结果她们俩个倒好,不但不承认错误还理直气壮,店长也不打算给她们情面,拿过她们其中一人王梅的包就往里面掏食材。
店长从她的袋子里面拿出来好几袋的海鲜,还有几袋肉类,都是店里较贵的食材。
王梅和和肖潇发现拿店里的食材行为暴露,她们说是因为她们没有吃饱,正好又有急事要离开,所以才想着带一点食材出去。
她们这蹩脚的理由,店长都想笑了,要知道,从她们桌上的海鲜壳来看,都知道吃了不少,不是一般人的食量。
而且这些所谓的一点食材可不是一点,是价值好几百的食材。
店长从王梅包里掏食材时,肖潇趁人不注意,立马带着包要逃走,王梅也紧随其后,店长手疾眼快把她们拉了回来。
因为她们的行为违反店内用餐规则,该自助餐厅已扣除两人100元押金费用。
1、该自助餐厅扣除了王梅和肖潇两人的100元押金,是合情合理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王梅和肖潇进入自助餐厅消费时,店员已经告知用餐规则,俩人也已经同意,双方就此达成协议。
而餐后王梅和肖潇私自带走食材,已经违约,按照规定要扣下100元作为违约金,因此自助餐厅的做法合法合规。
2、王梅和肖潇未经同意带走店内食材,属于盗窃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盗窃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王梅和肖潇所拿的食材价值400元左右,不足100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会受到行政处罚。
3、如果自助餐厅不计较,不打算追究她们的责任,王梅和肖潇不会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王梅和肖潇拿的食材价值400元左右,金额不大,情节比较轻微,如果自助餐厅不追究的,她们不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贪小便宜不可取,否则会让自己付出不小代价,丢脸破财。
对于王梅和肖潇的行为,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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