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女子生下女儿,雇了个月嫂,42天2.4万,结束服务的前一晚,月嫂生理期肚子不舒服,照顾女婴侧卧睡着后,她躺沙发上睡着了,3小时50分后,月嫂惊醒,发现出生45天的女婴,由侧卧变平趴窒息死亡,月嫂东挪西借凑了98万给女子,还是以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可月嫂丈夫为妻子喊冤,说这是意外,月嫂不该坐牢。
(来源:澎湃新闻)
2024年8月17日,晚上11点23时50分,正在外面参加朋友聚会的刘静,突然接到家里月嫂的电话,说她女儿悦悦没气了。
刘静顿觉天旋地转,和丈夫心急如焚赶回家,并拨打了120急救。
可她才出生45天的女儿,还没来得及看一下这个世界,就这样猝不及防离开了。
悦悦抢救无效死亡,医生给出的诊断是窒息死亡。
刘静夫妻悲痛欲绝,月嫂王世兰痛哭流涕,乞求刘静的原谅,刘静这才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
刘静生下女儿后,因为初为人母,不会照顾,就花2.4万,请了月嫂王世兰,上工时间从2024年7月8日至8月18日,一共42天。
王世兰属于她们公司专家级的月嫂了,虽然贵,但为了妻子能坐好月子,女儿得到科学的照顾,刘静的丈夫豁出去了。
王世兰是陕西人,高中学历,为了生活,2018年经过培训做了月嫂,后来听说西宁比西安工资高,2023年,她就抛家舍业,来西宁工作,7月8号受雇于刘静家。
出事当晚,是王世兰为刘静家服务的最后一天,本来第二天上工就结束了,可意外就这样发生了。
当晚,刘静和丈夫出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把悦悦交给了王世兰。
王世兰生理期,肚子不舒服,她18时30分左右,给悦悦喂完奶哄睡放在次卧床上。
7点多,悦悦醒了哭闹,王世兰又给她喂饱后哄睡。
8点多,悦悦疑似胀气,又醒了哭闹一阵,王世兰把悦悦哄睡后,把她的睡姿调整为左侧卧睡姿,在悦悦后背用靠枕支撑。
因为痛经,王世兰又回到客厅躺在沙发上睡着了。
她平时跟悦悦一起睡,但因为第二天下户,她把自己睡过的床单被罩都洗干净晾晒起来,当晚就准备在沙发上对付一晚。
23时50分,她突然惊醒,此时刘静夫妻还没回来,次卧安静的可怕,王世兰突然心里一惊,赶紧跑去查看。
她这才发现,悦悦由侧卧变成脸部朝下,已经没了呼吸,吓得她赶紧哭着给刘静打电话。
8月19日,王世兰被刑拘,他的丈夫得知妻子闯祸了,东挪西借筹措98万,积极对刘静夫妻进行赔偿,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12月20日,王世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推上被告席,但她丈夫认为,这是场意外,应该进行民事调解,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在他看来,王世兰让悦悦侧卧睡觉,不是孩子死亡的原因,这属于节外生枝,谁都不会想到这个姿势会出事。
王世兰没跟悦悦睡一起不是不负责任,而是因为床单被罩洗了,而且,孩子睡了,王世兰休息无可厚非,何况她身体不舒服。悲剧不是王世兰可以预见的,他赔偿98万了,王世兰就该无罪释放。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王世兰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世兰作为受雇的月嫂,对婴儿悦悦负有照顾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她的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悦悦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窒息死亡,因此王世兰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世兰在生理期身体不适的情况下,选择躺在客厅沙发上睡觉,而没能确保悦悦的安全,这一行为与其作为月嫂的职责相悖,且直接导致了悦悦的死亡。因此,她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王世兰的丈夫赔偿刘静98万,一定程度上减轻她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世兰与刘静之间存在家政服务合同关系,王世兰作为月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科学、专业的照顾服务。
但王世兰没能履行好这一职责,导致悦悦死亡,因此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世兰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她已经通过赔偿98万元取得了刘静夫妻的谅解,这一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她的违约责任。
3、法院审理后决定择日宣判。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王世兰是受雇于某家政公司,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悦悦损害的,那么,该家政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王世兰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她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这一损害的,那么家政公司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王世兰追偿。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而是择期宣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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