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事了!内蒙古呼和浩特,女子离婚后只顾自己逍遥快活,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顾。万万没想到,半年后女子竟在男友家中坠楼身亡。前夫知道后,以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女子的男友告上法庭,索赔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据悉,林薇与前夫黄磊因感情不合,婚姻走到了尽头,最后选择离婚。
林薇性子随意洒脱,自从挣脱“婚姻的枷锁”之后,便与新男友王鹏同居,整日乐不思蜀,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顾。
黄磊心中很有怨言,曾找林薇商量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
可林薇却说,王鹏不喜欢抚养别人的孩子,故与黄磊签订协议,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同居一段时间之后,林薇与王鹏之间的新鲜感,已经被生活中的柴米油盐所代替,两人第一次因为琐事发生争吵。
事发时,林薇跟朋友在外面喝酒,直到凌晨才被朋友送回家。
见林薇烂醉如泥,王鹏虽然心中不快,还是扶着林薇去了卧室。
没想到,王鹏刚来到客厅,就听到楼下“噗通”一声,王鹏立刻来到窗台边查看,发现林薇已经坠楼。
后经医院确定,林薇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民警赶到现场后调查,结合对王鹏以及林薇朋友的询问,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林薇坠楼的消息被黄磊知道后,黄磊坚定的认为,林薇坠楼绝非意外。另外,王鹏也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
想到两个孩子没了妈,于是一纸诉状将王鹏告上法庭,索赔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余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王鹏明知林薇是醉酒状态,却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与林薇坠楼存在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鹏疏于对林薇的看管,导致林薇坠楼身亡,使得自己的一双儿女从此没有了母亲,王鹏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鹏辩称:
事发时,王鹏已经将林薇送到了卧室,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关于林薇坠楼,是王鹏无法预见的。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王鹏与林薇仅仅为同居关系,并没有登记结婚。另外在林薇与黄磊的协议中,已经就抚养费的问题达成了约定。
故王鹏不应该承担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赔偿。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仅同居没有婚姻事实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在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恋爱关系有明确的约束与规定,故不能要求王鹏承担“夫妻间应照顾的义务”。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林薇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自身也存在过错。而王鹏作为男友,没有及时发现林薇的异常情况,同样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考虑到林薇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决定酌情减轻王鹏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鹏支付给林薇两个孩子23万元赔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